在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300783.SZ)上班的蒋某,不仅个人利用参谋部总监的职务之便接受贿赂,还伙同公司员工童某林,将“发财”的目光瞄向了公司的废旧纸箱,两人分别从中获利34.4万元。
红星资本局今日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看到,在此期间,蒋某还主动向行贿人索要了一辆宝马轿车。因为害怕被查处,蒋某曾多次向行贿人退还财物。目前,两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相应制裁。
90后前高管盗卖废旧纸箱,获利34.4万元
针对公司前员工违法一事,三只松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两只“硕鼠”是公司自己揪出来的。
据介绍,该公司在内部自查过程中发现了相关线索,随后展开进一步调查。在掌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举报反映相关事项。
蒋某出生于1991年,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担任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华北DC高级经理兼天津配送仓经理和华北大区总监兼天津2C发货仓运营经理;童某林出生于1993年,系三只松鼠公司员工。
经调查发现,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童某林采取销售不入账或调整过磅表等方式,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废旧纸箱(价值684000元)占为己有。其中,蒋某分得344000元,童庆林分得340000元。
此外,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2017年9、10月份至2020年1月间,曾先后5次接受北京龙金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处理)的贿赂,包括现金279042元及价值429000元的华晨宝马牌轿车一辆,共计价值708042元。
具体经过为:
1、2017年9、10月份,蒋某收受王某所送现金20000元;
2、2018年春节前,蒋某收受王某所送现金80000元;
3、2019年2月18日,蒋某收受王某通过银行卡账户向其转账的110000元;
4、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31日,蒋某陆续收受王某微信转账共计75342元,后蒋某还给王某6300元。2020年9月,蒋某因害怕被查处,遂将余款69042元转账退给王某;
5、2020年1月18日,蒋某向王某索要宝马牌BMW7201EMHEV轿车一辆,王某为其支付购车款429000元。同年9月28日,蒋某因害怕被查处,将该车过户给了王某妻子吕政坤。
裁判文书
案发后,蒋某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同时,童某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两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一审判决:1年零10个月、罚金10万
两人接受调查后,因涉嫌犯罪,相继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随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童某林犯职务侵占罪。
2021年4月28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804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童某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684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辩护人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行贿人王某从蒋某处拿走110000元系向蒋某借用,蒋某并无主动归还的意愿,故对辩护人关于蒋某收取的贿赂总额应当减去该110000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第一、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第二、童某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第三、蒋某所退违法所得100000元、公安机关追回的行贿款179042元及津AF33895号宝马牌BMW7201EMHEV轿车一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