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春节前,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干部董某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并不断扩大群规模,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董以群主身份,号召“有事找群员”,组织线下联谊或聚餐活动,更发动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甚至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近日出版的《中直党建》杂志报道称,董某因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被追究党纪责任。
建一个微信群就被处分,有人看到这样的消息,也许会怀疑组织纪律是不是管得太宽了。但是,仔细了解该案情况,不难认识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建微信群,而在于建了怎样的微信群,又利用这样的微信群干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对此作了更细化的规定。
微信群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事物,是现实社会人际交往关系的延伸。所谓“在京老乡精英会”,无外乎是把原本线下的“老乡会”放到手机客户端而已。何况,在这个微信群中,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一些商人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存在明显的团团伙伙、利益集团特征。因此,创办者接受党纪处分,一点也不冤。
以微信群等虚拟手段作为搞团伙利益的平台,无疑给纪检监察工作增加了挑战。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无论利益集团怎么隐藏,都会出现实质性的灰色利益输送。只要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发生,以“老乡会”、“同学会”面目示人的利益集团都会露出马脚。
当然,领导干部开展正常的社会人际交往,是合情合理的。但要注意的是,不管领导干部跟社会上哪种人发生交往,哪怕是曾经关系亲密的人,都应该保持应有的距离。纯洁的情感联系,不应该掺入利益杂质。一些走向腐化的领导干部在开展一些社会交往时,其初衷就是为了谋求不当利益,值得警惕。
团团伙伙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产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背道而驰。随着政府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官员如何行使权力、政府如何协调政商关系,均有着成文且规范的法律界定。而对于商业力量而言,“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时,不管胆小还是胆大,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办事。
即便参加“老乡会”等组织的领导干部没有利用职权谋私利的主观意愿,但是一旦他们在这些组织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可能在无形间让权力外逸,让一些动机不纯者借机狐假虎威。因此,党纪党规对他们参加类似活动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实际上,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联谊会,例如由大学官方出面组织的校友会等,完全可以满足正常的交流功能。
让官员的社会交往清清白白地在阳光下晾晒,是开展权力监督的必要方法。一个领导干部选择了为人民服务的伟大事业,就理应抑制个人的私欲,以党纪国法与公共利益为准则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公职人员真正可以信赖的“靠山”,不是“哪条线”、“某圈子”、“谁的人”,而是心中那把遵纪守法的戒尺。
延伸阅读
一部委局级干部建微信群被处分:群成员在群内互通政商信息
典型案例:
董某,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
案例剖析:
本案的焦点是,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及构成何种违纪。我们认为,董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中,因自发组建“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性组织而滋生的各种问题,如关系网代替党组织、潜规则代替组织原则、小团伙利益代替国家和人民利益等,为维护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严肃性,着重源头防范,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等类似联谊性组织,更不得发起、组织这类联谊会,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职务,不得借机搞团团伙伙、小利益集团,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对照以上规定,我们分析本案:
第一,董某属于该禁止性通知约束的特殊主体,且具备该错行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中直机关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董本应具有较强的党性意识和组织观念,但其对党的纪律要求置若罔闻,热衷于搞老乡关系,不仅组织、发起成立所谓的精英会微信群,还不遗余力扩大规模,促成和组织线下活动,亲自担任线上群主和线下秘书长职务,并推动线下活动制度化,把最初的微信群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
第二,该群的实质是为小团体谋取利益。董某从组建该群开始,就不是以增进同乡情谊为出发点,其吸收成员的考量重点是所谓的“精英”,即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具有经济实力的商人。在董的眼中,“老乡”只是可利用的“权”“利”资源,而“情”只不过是个幌子。从其组织的小范围联谊活动看,都是官员们被奉为座上宾,商人们轮流做东,然后互通款曲、政商勾结、利益交换。
第三,该群的很多线下活动已经越过纪律的红线,碰触到法律的底线。案例中已经写明,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帮助商人老乡承揽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已经发展为权钱交易。从政的角度看,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从商的角度看,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性,扰乱了市场秩序。
综上,我们认为,董某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依纪追究其党纪责任。除此之外,对群内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互联网时代,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因其广泛性、及时性、便捷性,已经融入并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所以,会用、用好网络社交工具,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时代使命。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作为一个中性的交互平台,承载何种内容,带来何种影响,完全取决于使用的人。案例中的董某,就是从组建老乡群开始,一步步把这个群带进了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死胡同。这些年,全国查处的党员干部因网络行为违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的是因为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有的是因为散布传播谣言,有的是因为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有的是因为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有的是因为泄露了国家和工作秘密,有的则是因为开网店做微商等等。所以,网络也不是纪外之地、法外之地,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慎重对待。
廉政启示:
党员领导干部首先是社会的人,具有一般的感情需求。老乡情、同学情、战友情等等,都是正常感情需求的自然延伸,是合情合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网上或线下与老乡、同学、战友等正常、适度联谊,本身并无不妥。但“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联谊形式,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是由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组成。党员领导干部在网络空间的言与行,一定要时刻考虑到自身的身份和职务影响,要有意识厘清正常人际交往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与老乡同宗、同学同门交往,共产党人的党性原则不能放一边,彼此清白是基本规矩,有交往不能有交易,不能让小团伙、小圈子意识侵害党性原则,更不能触碰纪律红线、踩踏法律底线。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绝不能被披着“乡情”“友情”“同学情”“战友情”外衣的不当利益诉求所蒙蔽,而丢了原则、坏了风气、损害了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