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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18-07-02 10:57:10 来源: 澎湃新闻 作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相关意见原文如下: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延伸阅读】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何收?财政部:尽快出台统一的征收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日,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表示,针对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不完善、收费主体不统一等问题,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拟从制度上增强收费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目前正在努力做这项工作,会尽快出台。”

 

当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

 

何晔晖委员提问道,城市生活垃圾涉及千家万户,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各地普遍存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收费主体不统一、收费渠道不畅通、收缴率偏低等问题,如何健全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何晔晖委员提出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我们也了解一些情况。”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回答说,我国目前有关生活垃圾的收费制度,主要是在2002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的两个文件基础上构建而成的,一个是《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另一个是《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收费制度。 

 

张少春说,《通知》和《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向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垃圾处理费。现行制度对促进垃圾处理处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

 

他指出,从实施情况看,有些地方把生活垃圾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些地方将其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来管理。而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体现自愿有偿原则,不具备强制性,因此收费难度大一些,后来有些地方看行不通,又改过来,但是没有全改,这就造成了两种收费模式并存的局面。

 

在收费主体上,各地的情况也差异较大。张少春说,有些是住建、市政、城管等部门收取,有些是由供水、环卫等企业来收取,还有些是由政府或企业委托的小区物业、居委会等单位来收取。

 

此外,由于居民居住的分散性,一些无物业小区大量存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成本较高,收费制度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不够,居民缴费意识不强,征收率普遍偏低。

 

针对上述问题,张少春表示,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拟从制度上增强收费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张少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明确收费的性质,将垃圾处理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来管理,将原来分散的征收主体,考虑统一改为由城市住建部门来征收;

 

二是探索完善收费方式,将垃圾处理费与水费、燃气费和其他收费合并来收取。这样能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费用收缴率;

 

三是明确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要求各地结合城市的规模、垃圾处理的水平、经济发展程度、环保要求等因素,按照覆盖成本、合理营利的原则来制定收费的标准;

 

四是鼓励各地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共同参与城镇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提高垃圾处理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五是规范监督和法律责任,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事项公开、公示制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并强化收费主体的法律责任,坚决遏制乱收费。

 

回答完上述问题后,何晔晖委员追问道:“什么时候可以出台?”

 

张少春说:“我们抓紧,现在正在努力,这件事反映比较多,我们会尽快出台。”

 
责任编辑: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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