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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被丈夫公开“出轨”聊天记录后停职,怒告其侵权,法院判了

2020-12-15 06:29:06 来源:光明网 作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空姐被丈夫公开“出轨”聊天记录后停职,怒告其侵权,法院判了

网络图

李娟(文中均为化名)是一名空姐,日前她将自己的丈夫告到了法院,理由是侵犯名誉权。

在她看来,这段时间遭遇到的倒霉事,都是丈夫杨军造成的。杨军发现李娟和别人的暧昧聊天记录后,一气之下截图发到了亲友群,还向李娟的单位举报她出轨。事情越闹越大,李娟被停了职。

到底丈夫的行为算不算侵犯名誉权?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给出了答案:行为应该被批评教育,但是情有可原,不属于侵权。

空姐被停职后告丈夫侵犯名誉权

从夫妻闹到对簿公堂,事情的导火索是一段暧昧聊天记录。

杨军偶然发现,妻子李娟与一名男子聊天非常暧昧,因此大受刺激。情绪失控的杨军做了这样几件事,将相关聊天记录截屏后发布至亲属群泄愤,并发表了过激言论。此外,他还根据李娟与该男子的暧昧聊天记录,实名向李娟的工作单位投诉,称李娟与网友开房出轨。

李娟的职业是一名空姐,因为杨军的举报,她被暂时停职了,每个月只能领取底薪。“还有多名陌生人因各种渠道获知杨军发布的侵权信息,而联系我,杨军还公布了我的联系方式,对我产生极大的精神损害。”

李娟认为,杨军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她的家人、朋友、同事和单位发送侮辱毁谤她的信息,致使李娟及家人因此遭到巨大的精神伤害,她一气之下将自己的丈夫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李娟要求丈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并恢复她的名誉,同时赔偿1.5万元损失。

记者梳理发现,李娟为了证明杨军对她的侮辱、诽谤,提供了大量的截图作为证据,比如微信聊天截图、微博截图、邮件页面截图等,但是杨军仅仅认可他在家人微信群中发过上述消息,发表过对李娟的不雅言语。其他平台上的截图,杨军一一否认,辩称不是他本人发布的。

一审法院:是“一次过激行为”,不构成侵权

雨花区法院一审认为,基于杨军发布的微信群系李娟、杨军的朋友和家人群,家人和朋友对李娟的品行应该是了解和知悉的,李娟的名誉也不会因杨军的一次过激行为而受到影响,杨军出现上述过激行为实属不妥,应予改正。

李娟作为妻子在婚姻中也应谨言慎行,鉴于李娟、杨军特殊的身份关系,且夫妻之间发生争议与矛盾实属正常,李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杨军除微信外另通过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其名誉受损,故一审法院对李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娟无法接受,杨军的行为仅仅被认定为“一次过激行为”,她提起了上诉。

“杨军在涉及我的数个微信群聊中发布‘偷人’等侮辱诽谤信息,捏造事实,将侮辱诽谤言论发送给我和我父母的亲朋好友和同事,上述信息接收人数达两百余人,基本覆盖我和我父母所有的亲朋好友和同事。”李娟认为,她受到的影响仍然在持续,她仍然在遭受身边亲朋好友及同事的质疑和负面评论,且因侵权所导致工作被停止状态,这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一次性过激行为”。

杨军也给出了解释,为什么要将妻子的聊天内容截图发出来。

“我转发的李娟出轨证据,都是传播给认识的亲人及在工作期间要好的同事,李娟以出轨行为来终结这场婚姻,我只是想给对方的亲戚及我之前的同事一个交代,让他们明白事情的原委。”杨军称,根据聊天记录,2020年3月24日李娟曾经在防疫期间去机场接需要隔离的男子开房,李娟在公司被冷落并非因为他的一封邮件,微博和抖音上的内容也不排除是与李娟有多次矛盾的其他同事所发。

二审法院:应当批评教育,但情有可原

到底杨军的行为是否属于名誉侵权?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且不论李娟与沈姓网友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作为有夫之妇,李娟在与异性交往时应当保持适度距离,言语与行为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应让其丈夫误会和误解。

杨军作为李娟的丈夫,在怀疑妻子与其他异性男子之间有暧昧关系后,未能冷静处理,反而向亲戚好友曝光和向李娟工作单位反映,确实有侵犯李娟隐私之嫌,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从人之常情而言,杨军的过激行为也属于精神受刺激后的正常反应,亦情有可原。

如果李娟确实和异性网友之间属于正常男女朋友关系,应当及时向丈夫杨军解释清楚,消除误解,并及时向亲戚朋友和工作单位予以澄清,相关不良影响自可消除。

综上,法院认为杨军在本案中的不当行为只是因为夫妻内部矛盾引发的过激表现,鉴于双方之间特殊身份,双方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尊重,消除误会和影响。杨军的过激行为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尚未达到严重扩散的程度,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微博上的帖子和李娟车辆上的侮辱性字眼系杨军所为。故法院认为杨军的过激行为对李娟的名誉尚不足以产生实质性损害后果,故对李娟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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