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人大代表的这个题案,再次让公众的目光聚焦在了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上。近年来,“熊孩子”犯罪的话题多次走进公众视野。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谁的责任?应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怎么破解舆论高度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难题?
经常上网的人们不难看到,每当遇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时,都有无数网友在新闻下呼吁,许多专家在发声,希望降低责任年龄。不可否认的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有旗让人信服的科学依据,也存在可以借鉴的部分国家的经验案例,如现实主义做法中的恶意补足原则,即使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被认为缺乏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在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如谋杀,强奸等,7岁以上便可以视为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又比如新加坡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便是设置在七岁等等,这些都告诉了我们,降低责任年龄是可行的,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这不表示,只要遇到未成年人犯罪,说一句我们要降低责任年龄就完事了,它只能惩戒已犯罪者,给予社会警示教育。但现实是,面对任何犯罪,我们最主要关注的都是,如何面对更大多数的群体,如何让普通人不“异化”为犯罪者。
我们可以看到,在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首先都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有的家庭是生而不养,有的家庭是养而不教,而更多的是教育不当,造成很多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等的扭曲,进而导致犯罪。若是解决不好孩子成长中的家庭教育问题,靠其他手段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其次是未成年法治、德治教育的不彻底,现在很多孩子不是不懂法,他们知道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是理解上存在有重大偏差,认为,18岁才算成年人,才开始负刑事责任,低于此年龄,就可以不负责任、无罪释放,这是非常错误的。“半桶水”的法治知识,加上很多孩子自身的道德修养不高,人格不健全,导致了许多刑事犯罪的发生。
正如先秦荀况《荀子·富国》说的“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要想解决“熊孩子”犯罪难题,还是要回到教育上来,既要惩戒,也需要引导。
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学校、社会都要扛起责任。家庭教育上,家长不能让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监管,要随时观察了解未成年的思想动态。政府应当通过以立法的形式对父母提出要求,明确如果没有特殊理由,父母必须亲自抚养孩子。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监护,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明确替代监护人是谁。
学校要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将普法教育、道德教育设为常态化课程,树立法治理念,更多的传递正能量。同时学校、家庭要和社会应联手起来,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发现苗头及时教育,使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让他们远离犯罪,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我们在倡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不能忘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