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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食野物实属陋习依法禁止偷猎交易

2020-07-05 22:26:40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赵红旗 胡勇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漫画 《野味背后的代价》 作者 高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河南省有平原盆地、山地丘陵、黄河滩地,已知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20种,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4种。近年来,全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日报》记者选取4起典型案例,案中所涉野生动物均为常见的种类,通过以案释法,警示人们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非法猎龟贩卖获利
判刑罚款公开道歉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也是黄缘闭壳龟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当地群众有“靠山吃山”的固有观念,对砍伐自家树木、围捕毁坏庄稼的动物会判刑等问题不理解。生活在山区的李某,有时上山打点野味改善一下生活,又驯养猎狗,是当地村民眼中的“猎手”。
在不法商人的利益诱惑下,李某开始猎捕黄缘闭壳龟。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利用特殊驯养的猎狗,先后在冯店乡山林里猎捕到7只黄缘闭壳龟,他根据龟的个头大小,以每只8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共计20100元。
商城县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李某猎捕黄缘闭壳龟的行为破坏其生存环境,导致数量锐减,进而可能导致该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3月3日,商城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一案进行宣判,以犯非法狩猎罪,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违法所得20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21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城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李某认罪悔罪,当庭表示服判。
案件承办法官杨泽川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它们猎捕、购买、运输、出售都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获取法定的资格方可进行,非法猎捕、购买、运输、出售上述动物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尤其是一些看似常见但实则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动物,如陆龟、蛇、鹰等,更应提高警惕。
在本案中,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地龟科类基准价值每只600元,经核算,本案7只黄缘闭壳龟(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21000元(7只×600元×5)。
架设网具捕捉飞鸟
认罪认罚照价赔偿
光山县水稻种植面积达80万亩,是全国产粮大县。当地飞鸟种类多,为了防止飞鸟啄食,有的村民扎稻草人,恐吓飞鸟,而罗陈乡罗陈村油榨村民组村民程某为阻止飞鸟在其承包经营的稻田翻田泥,影响到水稻生长,便私自在稻田边架设网具捕捉飞鸟。
2019年7月21日,程某捕捉飞鸟15只。经光山县林业和茶产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鉴定,程某捕捉到的野生动物为白鹭4只、喜鹊10只、斑鸠1只,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经光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白鹭4只,价值2000元;喜鹊10只,价值3000元;斑鸠1只,价值300元;合计5300元。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程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自愿赔偿因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光山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程某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300元。
此案判决后,在当地村民中引起较大反响,过去,不少村民认为猎捕鸟类不是犯罪,在法官的普法教育下,村民们意识到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并表示今后要爱护动物,保护环境。
收购野兔加工出售
关联犯罪责任连带
宁陵县地处豫东平原,土壤肥沃,农业资源丰富,田间地头经常有野兔出入。邵某在柳河镇开一家饭店,收购野兔加工成食品进行出售。
宁陵县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邵某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55只野兔仍然予以收购,并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出售,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宁陵县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野兔系国家“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经价格鉴定,其所收购的55只野兔价值3740元。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邵某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非法收购行为,与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属上下游关联犯罪,其应对猎捕者张某(另案处理)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宁陵县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邵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张某赔偿公益财产损失3740元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要自觉抵制乱捕滥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充分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坚决杜绝捕食和贩卖野生动物,拒绝野味,爱护环境,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为食美味猎捕斑鸠
判处拘役赔偿八千
斑鸠在平原山地、林区经常出现,濮阳农村有着“天上的斑鸠,地上的泥鳅”的说法,斑鸠成为了一些人眼里的美味,有人为了口舌之欲和牟利猎捕斑鸠。
3月11日,濮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拘役4个月,并判令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因此案属于公益诉讼案件,为加强对村民们的法治宣传教育,法院采用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猎捕斑鸠27只,经鉴定,所猎捕的斑鸠为珠颈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名录野生动物。
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今后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在赔偿国家损失依据上,承办法官介绍说,赔偿依据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基本价值核算,斑鸠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只,故判处赔偿金额为8100元。

刑法相关条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老胡点评
近年来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提高,拒食野生动物的人数迅速增加。然而,在一些地方,依然有个别人在口腹之欲、不法利益和错误观念的诱导、驱使之下,不惜铤而走险,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甚至非法捕猎、贩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大量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边缘,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日益减少,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永续生存发展。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以捕食野生动物为耻、以保护野生动物为荣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同时,司法、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惩治滥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勇  
   
责任编辑: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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