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记者从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建设更高品质的美丽广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正式实施。
《条例》率先规定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压实从市区到镇街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了影响生态环境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共参与制度,将“三线一单”制度纳入条例,明确开发建设应当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自然资源,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补偿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着力构建广州市碳普惠与碳减排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助推广州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条例》首次确立镇街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对交接断面水质管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细化了高污染燃料、机动车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等控制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明确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的限制性要求;环境噪声方面,严格控制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特定的时段不得从事高噪声活动;在光污染控制方面,创新性制定对光源和照明设施的控制性要求。针对近期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形,特别规定了涉疫废物处置的相关要求;《条例》还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治协调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资源共享和规则对接。
《条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相结合原则,推进环境治理新模式,营造多元共治的科学治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强化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整合,精准治污,实施环境信用分级分类动态评价及激励惩戒制度,引导企业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义务,推动企业自愿、主动、超前治污;《条例》大力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明晰相关方法律责任,支持共享共用公共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同时,还鼓励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开展社会化服务,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