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济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犯罪案在任城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8日下午,任城法院院长王爱新利用互联网远程视频开庭审结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任城检察院检察长张治国在检察院出庭公诉,被告人在济宁看守所出庭受审。庭审适用速裁程序,整个过程仅用时20余分钟,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是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结仅用时四天,任城法院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并当庭宣判。
2月14日上午10时许,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任兴路派出所工作人员于某某按照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在任城区李营街道曹庙社区疫情防控执勤点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被告人曹某在经过执勤点时肆意滋事,用三轮车封堵小区入口,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在此值守的任兴派出所工作人员于某某上前对曹某进行劝阻,责令其挪走三轮车,曹某拒不听从,将于某某抱摔在地,致使其左足第3、4跖骨底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任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政法机关对于严重扰乱疫情管控秩序、妨害疫情防控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予严厉打击惩处,该案的审结有力保障了任城区乃至济宁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