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三部行政法规。此举旨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认为,在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历史背景下,这三部行政法规属于此前计划生育政策的辅助性措施。随着人口形势的转折性变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宽松化调整,它们已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据了解,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已基本整合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有关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不再需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去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据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实现,相关管理机制运行有效,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同服务、同管理,不再需要保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随着今年8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完成,生育支持措施正逐步落地。”宋健表示,目前,支持措施主要体现在教育领域的减负、育儿假的设立、生育津贴的发放等方面。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是明确要求。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
“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探索育儿假和生育津贴发放制度。例如,安徽省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布《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对按政策生育二、三孩的攀枝花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可大致划分为严格化和宽松化两个大的历史阶段。”宋健表示,宽松化阶段以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为标志,陆续于2016年和2021年实施了“全面二孩”和“三孩”生育政策。这一阶段的背景是人口转变结束后生育水平持续低迷、人口增长逐渐放缓,“少子老龄化”形势不断加深。
“每一个阶段的人口政策都是兼顾历史的,也是着眼于现实的,至于未来会怎么样,随着形势变化还会有不断的调整。”宋健表示,人口系统内各要素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各系统要素互相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一个长期事业,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要尊重人口发展规律,做到未雨绸缪、提前布局,也要综合评估政策可能带来的多方效果,这样才不会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