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通参与者
一定要遵法守规礼让
确保安全文明出行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要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要求
立即停车报警
确保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躲”“藏”最终难逃法网
“溜”“跑”无不后悔莫及……
肇事莫逃逸,逃逸必被捉
近日,在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车站路段,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轻型货车肇事逃逸。经分析排查,民警很快锁定肇事车辆为鲁LK3**B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然而,车辆驾驶人辛某一直联系不上。于是,中队民警到辛某家中走访,并在辛某家附近玉米地里发现了肇事车辆。
目前,日照交警支队岚山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已依法对辛某作出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8月23日5时30分,在日照市岚山区日夏线下双疃村路段,一辆白色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白色轿车逃逸。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摸排,很快就锁定鲁L0J**0白色轿车,并通过车主找到了肇事驾驶人侯某。
最终,因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侯某除了要承担电动自行车骑车人的损失,还被依法处以3000元的处罚。
8月14日16时35分,韩某驾驶鲁L91**6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在日照学海路某小区内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孙某停放在小区内的鲁L7X**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逃逸。
8月16日,接到鲁L7X**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孙某报警后,日照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摸排,确定了韩某的肇事逃逸嫌疑。
8月17日,韩某到案,对肇事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除了要承担对方车辆损失,韩某还因肇事逃逸,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8月16日9时许,日照交警支队山海天大队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辖区碧海路大泉沟渔港处护栏被撞,现场并无肇事车辆。
经排查分析,民警锁定鲁UBH**0号牌小型轿车及肇事车辆驾驶人牛某。
在铁的证据面前,牛某对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除了要赔偿撞坏护栏的损失,牛某还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8月15日2时许,在日照黄海二路与海滨二路南20米处,鲁L7T***号牌小型轿车逆向行驶时与一辆白色小型轿车相撞。意外的是,未看清车牌的白色小型轿车逃逸。
接到鲁L7T***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报警后,通过调查摸排,民警锁定鲁L5W***号牌小型轿车为肇事车辆,并联系到车主厉某到中队接受调查。
厉某到案后,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因为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在本起事故中,因逆向行驶违法行为,鲁L7T***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也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山东交警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机动车缉查布控等高科技手段的日益普及和应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不仅无处可逃,还将使肇事逃逸者罪加一等,面临法律的严惩。
肇事逃逸后,已经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由车主自掏腰包。
肇事逃逸还将与个人诚信挂钩,直接影响当事人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
为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拨打110、122、120报警和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员,这也是绝大多数驾驶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