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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形成的借据能否得到支持?宁阳法院判了

2022-02-21 07:20:13 来源:今日报道网 作者:徐倩 刘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近日,山东省宁阳法院磁窑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男)曾系情侣关系。李某主张,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在与张某恋爱期间,张某曾向其借款共计60000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及网络贷款,并于2018年6月出具欠条一份。张某在偿还部分欠款后于同年9月为李某重新写下一张45000元的欠条并载明了还款计划。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一直未还,李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某抗辩称,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具欠据的原因系李某要求分手,其为挽留而书写;李某自身没有收入来源,并未实际交付钱款。对张某的抗辩意见,李某不认可,主张其出借给张某的款项一部分是自己攒的、一部分是家里给的,还有一部分是刷的信用卡,同时提交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明细证实其向张某部分转款及张某欠款的事实。张某对李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不认可,主张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生活开支等财物高度混同,存在双方多次互有转账的事实,不存在欠李某钱的问题,并提交了向李某转账的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其主张,李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本案是恋爱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件。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李某主张的借款是否成立、张某应否偿还。针对该焦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提供的两份欠条中均由张某本人签名捺印,该证据真实、合法,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张某虽抗辩两份欠据系受李某提出分手威胁所写,涉案借款没有实际发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李某亦不认可;其次,张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理应知悉出具上述欠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其在出具金额为60000元的欠据后不久,又在另一张欠据上重新书写欠款金额45000元,其关于受到分手威胁从而出具欠据的抗辩主张,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最后,张某主张李某并未实际交付款项,李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证实了双方财产高度混同,不应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但结合其两次出具欠条的行为及欠条载明的还款计划、欠条中亦有张某的签字捺印及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完整信息,结合借条内容、形成情况、双方陈述、聊天记录等,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中,男女互赠财物、发送具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999”等金额不等微信红包或转账情况非常常见,这些金钱给付行为,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由于对方的经济需要而进行的民间借贷。男女恋爱期间形成的民间借贷与普通民间借贷存在差异。特别是双方恋爱同居生活期间存在财产混同时,若依普通民间借贷关系审查“借款”的交付与偿还等问题,实难理清。但恋爱期间形成的借据,如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但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还要看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贷关系形成是双方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而对方抗辩款项非借款或已偿还的,也应举证证明。同时,法官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徐倩 刘强)
 
责任编辑: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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