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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被处罚 法官倾情促和解

2020-02-29 20:23:37 来源:今日报道网 作者:强丽红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近日,山东省商河县法院行政庭依法受理一件非法行医申请强制执行案,并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社会稳定。
 
    刘某军,系商河县郑路镇某某村村民,自幼身体残疾,双脚行走困难,属二级残疾。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保健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地点在郑路镇某某村卫生室,按照相关规定其可以在执业地点开展按摩业务活动。2018年9月14日,商河县卫生健康局查明刘某军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另一村设置了诊疗场所,并进行了针灸等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此商河县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9月29日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军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商河县卫生健康局在履行催告程序后,向商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商河法院依法受理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商河县卫生健康局所作的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因需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法官助理在与被执行人刘某军电话沟通中,发现其对行政机关给予他的处罚,对抗情绪很大,声称其是二级残疾,出门还要带尿不湿,生活困难没有钱交罚款,如要强制执行就让法院把他抓走等激烈言词。
 
    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考虑他是残疾人,情绪比较激动,随即向经办此案的执法人员了解刘某军的相关情况,通过交流,刘某军所述的自身情况基本属实。承办法官认为行政处罚不是以罚款为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应充分考虑社会效果与价值导向,以便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具体到本案,刘某军身体残疾,与年老的父亲靠低保、残疾补助和其平时行医挣的钱维持日常生活,且他进行非法诊疗活动的时间较短,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是否可以考虑以教育为主,在其认识到自身错误的情况下,在合理范围内减免一定的罚款数额,达到他自愿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目的。
 
    以上意见和行政机关沟通后他们非常重视,专门开会进行研究并予以认同。于是我立即与郑路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联系,把有关案情说明并把我的办案思路与其沟通后,得到了他的大力支持,亲自安排一名书记负责与刘某军所在村的村主任取得联系一起做当事人的工作。
 
    听证会的前一天,承办法官考虑当事人身体残疾不方便,前往刘某军所在乡镇与管区书记、村委会主任见面,一起商量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村委会主任感觉法院这样做完全赞同法院以人为本的工作方式,自告奋勇地先找当事人谈心谈话,但由于刘某军的性格和认识态度最终没有做通工作,考虑他正处于情绪不稳定状态,我决定听证会如期进行,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让他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所在。
 
    听证会在法官的主持下召开,行政机关和刘某军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并各自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法官当庭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向刘某军作了释明,他的情绪较之前已经缓解了不少。听证会结束后法官抓住时机又单独对刘某军做思想工作,首先指出了他存在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了教育,其次向他讲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协调意见,第三让他知道其所在镇政府的领导和村委会的主任对他的关心爱护及所做的相关工作。在交流中,他谈到对自己以后的生活没有信心时,法官及时鼓励他自强不息:要想使自己的生活好起来,首先要让自己强大起来,现在是和谐社会,国家非常关心残疾人有好多优惠政策,你可以在此基础上考出相应的执业证,合法地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既能增加收入摆脱生活困境,又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渐渐地他的脸上有了笑意,临走时他说回去后与家人商量一下,会好好考虑法官的建议。
 
    下午三点多承办法官接到了申请人商河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刘某军同意法院的协调意见,已交纳罚款1000元。接着他们一起来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刘某军诚恳地写下不再重犯类似行为的承诺,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和解协议,行政机关为此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就这样,通过法官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积极参与,在对当事人耐心释法、友善劝导下,一起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案件成功合力化解。
 
    近年来,商河法院行政庭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注重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社会效果与价值导向,积极联系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基层组织,利用他们密切联系联众、了解群众实际困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借力发力,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责任编辑: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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