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国首例贩卖江豚刑事案在北京宣判,两被告人均获刑。
江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任何非法出售、贩卖江豚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这起案件从发现线索到查获再到移送法院前后历时一年多,最初介入案件的北京市渔政部门也公开了江豚查获鉴定的过程。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江豚竟标价每斤8元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江豚
2017年3月14日,在山东荣成做海鲜生意的被告人鞠青波将4只江豚,通过电话联系卖给了在北京丰台从事水产生意的被告人都超。两被告人供述,4只江豚他们的交易价格是150元每只。次日,都超通过物流收到江豚后,准备在自己位于北京丰台的四海宏门海产品商行以每斤8元的价格出售,但随即被群众举报。
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赶到案发现场,看到店铺门前摆有四头鲸类动物,随即及时进行了查处。执法人员当场初步断定,该动物可能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江豚。但要给案件定性,必须有确凿的鉴定证据,此前对江豚的司法鉴定还从未有过。
经农业农村部指定国家专门机构采取分子生物学,通俗讲就是基因测序和基因库里比对进行鉴定,涉案的四只江豚为窄脊江豚东亚亚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鲸目的其它鲸类,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非法买卖濒危动物最高可处十年以上徒刑
在证据确凿无误后,渔政部门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将案件移交给北京森林公安局,一举将在山东荣成捕捞、运输和在北京出售整个链条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法庭上,两名被告人供述,他们从事海鲜生意都有十多年,两人都知道江豚属于国家保护动物,非经许可、不能买卖,也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都超、鞠青波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被告人都超收到江豚后,还没有出售就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做出判决。
被告人都超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鞠青波,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北京农业局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张清表示,这起案件也是全国第一起涉及江豚非法出售的典型案件。“这几年我们在北京市场查获的物种来自于全国各地,甚至于国外,我们也希望老百姓能够提高保护的意识,发现这方面的线索,积极向我们举报。”
海洋江豚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此次案件中非法捕捞出售的江豚是从山东荣成附近的海域捕获的,除了长江外,我国黄海和渤海海域也是江豚重要栖息地,最新调查显示,它们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不久前黄海水产研究所组织了国内首次黄海江豚种群调查,调查期间共观测到19头江豚,主要集中在山东青岛崂山湾和荣成的桑沟湾附近海域。数字显示,黄渤海江豚的种群数量不及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20%,部分水域甚至不足5%。
海洋江豚俗称海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因为经济价值较低,江豚非法贸易很罕见,但误捕经常发生。从1988年到2018年,搁浅和误捕江豚报道291次,误捕301头。
北京农业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介绍称,江豚有一个特性,她的母性非常强。如果在误捕杀害的时候,你捕捉到它的幼崽,它的母亲和父亲都会自投罗网,也就是说它为了护崽,会选择和幼仔一同牺牲。这样一旦误捕到江豚幼崽,可能会摧毁它的整个家庭。
渔政部门也提醒渔民,在捕捞过程中如果发生误捕应该第一时间将江豚放生,目前黄渤海海域也正在进行江豚保护区的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