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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明年起施行,重点监管这些单位

2019-12-03 10:06:59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

山东能源和产业结构偏重,农业规模化生产中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过量施用,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工业遗留地污染物超标情况也较突出。“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受体,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源头预防,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土壤安全与用水安全密不可分,《条例》规定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的同时,也要坚持水土一体防治,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条例》根据山东的产业结构和土壤污染特点,提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条例》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补助措施,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并对农用薄膜使用者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农用地土壤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对农用地土壤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条例》指出,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并严格实施。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

在建设用地方面,《条例》提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条例》对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作出规范,不仅要求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对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而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防止其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造成污染者应承担修复责任

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需要大量资金。石晓介绍,《条例》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进行了重点规范。

《条例》强化政府职责,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机制,推行绿色低碳发展,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条例》明确,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专业人员培训。

《条例》指出,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拒不修复或者生态环境不能修复的,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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