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国新办举行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和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回答了记者关于涉及环境污染方面案件的问题。
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络2018年公布的生效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数量已经结束了前几年快速增长的态势,另外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数据,2018年前11个月,全国移送的污染环境类案件也同比下降,请问这个数据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另外,以往的已经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里个人犯罪占很大数量,单位犯罪数量相对占比较少,相对于小作坊来说,企业可能是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一个硬骨头,它的调查取证难度可能更大,受到地方保护可能会更多,请问检察机关对此有何破解的办法?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从行政执法监管角度来说一下。对于刚才提到小作坊问题,环保部门最近几年有一个专业的术语就是“散乱污”,“散”是布局分散;“乱”是杂乱、凌乱;“污”是对环境污染严重。
对行政监管来说,我们并不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区别监管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主要还是看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社会的危害,大企业我们要打,小企业确实污染严重的,我们也不放过。
我们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管。大企业没有特权,小作坊也没有例外。对小企业造成的污染做了行政处罚以后,涉嫌触犯刑法的,我们也会按照程序移送给司法机关作进一步的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检察机关对相关已经实施污染行为、违法行为的企业的调查,碰到困难怎么解决。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是一项公权力,这个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随便的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因为这牵扯到对自然人、对企业的私权利的保护和对自由的保护。
检察机关办案目前涉及到企业污染行为的有三类案件,一类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先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当中可以进行一定的补充侦查。
而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相应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调查取证。
因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建立,法律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的立法还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我们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实现线索信息共享,调查的数据共享,证据资料的相互移送等。
另外一方面,我们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大家来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相应案件的氛围,真正让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得到落实,从而推动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