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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新政 非京籍人才共有产权房实行封闭管理

2018-06-15 16:46:20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起草了《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等文件规定,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可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需求。近年来,中关村一区十六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部分区,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和引才方向,出台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供应的管理办法,筹集房源解决了人才在居住方面的后顾之忧,为企业创新发展打造了适宜的营商环境,也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央及北京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精神,要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在住房条件等方面为人才提供支持,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依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规定,紧密围绕“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起草了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支持的意见,对各区(园区)开展人才住房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

《意见》的主要内容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聚焦符合条件人才的住房职住平衡,按照“租购并举、以租为主;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售共有产权住房为辅,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生活需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筹集,面向住房、就业等情况符合本区(园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人才家庭配租,由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属专业企业持有运营,实行严格的退出和监管机制,促进房源循环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就业等要求的人才家庭配售,后续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坚持“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各区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制定建设筹集、申请条件、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实施政策,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全市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根据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统筹部分房源面向市级引进人才分配。

意见反馈途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18年6月22日17: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传真:59958423

邮箱:rczfzc@sina.com

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房源筹集

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园区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人才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条件、人才结构、实际需求、职住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园区管理机构也可在园区周边,通过长期租赁集体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各区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集体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二)分配管理

人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

2。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

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

(三)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租金标准需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并报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

市、区政府调配已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有租金标准执行。

(四)运营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属专业企业持有运营。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应与用房单位、承租人才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五)监督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负责,只租不售,不得变相以租代售,用房单位应积极配合,发现违规使用、擅自转租、转借、空置等行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严肃查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规使用。

各类人才承租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离职、退休等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

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一)建设筹集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职住平衡、产城融合的原则,在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筹集的,应指定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申请审核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2。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初审通过家庭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

(三)配售管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可与稳定就业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统筹考虑。

1。组织分配。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可通过摇号或会同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申购家庭情况打分确定选房顺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各区可结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具体规则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在项目申购公告中公布。

2。余房处理。共有产权住房竣工交用后未配售的房源,可预留一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继续面向人才配售。超过预留期后仍有剩余的,由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机构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四)后续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代持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市级交换服务平台面向本区或园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各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房屋管理部门、代持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后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房屋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五)其他

共有产权住房建筑规划设计、装修、销售均价、产权份额确定、后续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人才租房补贴及购房支持政策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通过向引进人才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租房补贴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市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人才标准和范围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给予优秀人才购房支持。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在京工作的非京籍优秀人才及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购买首套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责任编辑: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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