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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人获刑!济南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

2020-08-01 08:21:21 来源: 齐鲁网 作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2020年7月31日,济南法院依法对6起27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陆靖宇等10人恶势力犯罪案、上诉人吕文金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伟、霍照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立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圣泉等9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成宽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陆靖宇等10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5年以来,被告人陆靖宇以“套路贷”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自己或通过本案其他被告人介绍,以提前扣息、收取考察费等名义让被害人书写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务,在索要钱款过程中,先后纠集被告人亓健、王超、陈勇发、张成志、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郭天胜等人,通过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纠缠滋扰、喷漆涂字、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纳违约罚款或虚打借条以堆高债务,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特定关系人高额讨债、重复追债,索要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钱款和房产,敲诈勒索财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陆靖宇为纠集者,以亓健、王超、陈勇发、张成志、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为成员的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勒索被害人及其亲属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陆靖宇安排被告人亓健等人在向被害人李某某索款过程中对李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被告人亓健、刘华清、亓召杰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陆靖宇向被害人吕某放贷后纠集被告人陈勇发、张成志在向被害人索款过程中非法拘禁吕某。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郭天胜等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致王某轻伤二级。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亓健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亓召杰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陆靖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陈勇发等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对其中5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宣判后,陆靖宇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吕文金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4年至2018年间,吕文金、吕清水、吕文涛、吕政伟多次纠集在一起,以阻拦他人施工、闹事、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形成以吕文金为纠集者、吕清水、吕文涛、吕政伟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4年11月,被害人董某某、段某某带领施工队在莱芜区口镇河北村、南江水村施工,吕文金、吕清水、吕文涛、吕政伟多次阻挠施工,并向董某某索要6万元作为赔偿。2015年1月初,吕文金等4人采取堵大门、大吵大闹、抢夺工作人员午餐等方式向指挥部施压,致使指挥部无法正常办公,董某某、段某某被迫分别给其3万元。2016年八九月份,毕某某在施工期间,被告人吕文金、吕清水多次阻挠,为赶工期,毕某某被迫给吕清水、吕文金6000元。2018年7月15日,上级到南江水村进行村两委考核,吕文金等4人至现场大吵大闹,将录像人员赶走,并对魏某乙进行辱骂,致使会议拖延了半个小时。吕文金、吕文福将车堵在村委院子门口20余天,致使其他车辆无法出入。

2017年4月13日23时许,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刘某发现有人盗采山砂,依法查扣涉案车辆时,遭到吕清水、吕文金、吕文涛的阻挠。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吕文金等人仍拒不配合。后吕政伟带人赶到,对刘某等人威胁谩骂。2017年4月14日5时许,吕文金声称被执法人员殴打,要求送其去医院,并以喝农药相威胁,阻止扣车,吕文金等人妨害公务行为持续7个小时。吕文金以被殴打为由,多次向刘某打电话讹诈8000元医药费,均被拒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文金、吕清水、吕文涛、吕政伟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

宣判后,吕文金等4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伟、霍照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鲲鹏(已判刑)以其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天鹏商会”“天晟金融”作为依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网络推广、发放广告等方式吸引易上当受骗的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群体借款,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浩、孙志勇、汪洋、李传鑫、张传福等人为骨干成员,豆陈陈、王明慧、张光远、崔晓峰、王子明、王利深、候吉星、张韶勇、崔姗姗、展恩慧、丁欣兴、王静、朱吉星、张光远、展茂伦、潘广泽(以上人员均已判刑)、于伟、霍照鹤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地市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刑事犯罪219起,违法行为19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干扰、破坏了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产经营、学习和生活,在全省部分职业院校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于伟、霍照鹤作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般参加者,自2017年10月至12月以清欠员的身份参与“天鹏商会”,其中于伟参与实施敲诈勒索2起,数额16000元;霍照鹤参与实施诈骗2起,数额6200元,参与实施强迫交易3起,数额42400元,违法所得15700元。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霍照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于伟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立娟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2017年,付立娟与李建刚(已判刑)共谋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安排卖淫女上门的手段,进行组织卖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付立娟、李建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员,联系赵某、王某等卖淫女,安排四川李锐、李庶、吉林等代聊人员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在网络上联络黑龙江的王志东进行敲诈,参与共同犯罪的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付立娟、李建刚为首,王志东、李锐、李庶、吉林、曹鑫(以上人员均已判刑)为固定成员,多次实施组织卖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6月17日凌晨,付立娟安排樊鑫宇、石磊(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太原市某酒店与被害人刘某某见面,樊鑫宇收取1100元嫖资后借故离开,刘某某上前阻止,石磊、李海玉、郭志强、王世研(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随即进入房间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后樊鑫宇、石磊等人离开酒店。

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付立娟伙同他人实施抢劫1起,犯罪数额1100元;敲诈勒索12起,犯罪数额共计5.2万余元;诈骗21起,犯罪数额共计2.1万余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付立娟以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5.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圣泉等9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2008年1月17日,被告人卢圣泉注册成立济南路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政通公司),卢圣泉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子卢峰担任副总经理,被告人赵学勇为卢圣泉司机。自2013年始,卢圣泉伙同章丘区龙山街道大官村的被告人孙振龙、孙兴政、王广军、郭延理,章锦村的被告人苗德洪、刘延泉、夏忠庆等人通过提供施工机械或施工人员的方式参与路政通公司承建的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形成由卢圣泉负责联络关系承揽工程,卢峰协助卢圣泉进行施工管理,其他人员提供机械或施工人员参与施工的利益共同体。2015年至2016年间,卢圣泉为强揽济南市高新区奥特莱斯工地、中外运工地、山东华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厂区场平工程工地、刘公河河道治理工程区域内的土石方工程,以工程所涉地块由路政通公司清表,应由其路政通公司施工或政府欠路政通公司相关费用等理由,纠集苗德洪、孙兴政、孙振龙等人通过亲属联系当地村民或雇佣社会人员等方式,采取在施工现场持械“站场子”、组织村民围堵施工机械、殴打、辱骂施工人员等暴力、威胁手段阻止施工,强迫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经营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卢圣泉为纠集者,苗德洪、孙兴政、孙振龙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该恶势力成员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生产、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圣泉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苗德洪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对被告人孙兴政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孙振龙、赵学勇、王广军、郭延理、刘延泉、夏忠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6.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成宽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卢成宽与张嘉城(已判刑)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强行拖车等非法收车手段替他人处理债务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逐渐形成了以张嘉城、卢成宽为纠集者,具有前科、劣迹的曲伟、槐蓝翔(二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该恶势力组织采用抢夺等非法收车手段拖走抵押车辆,并以车辆为要挟向车主索要财物,为阻止车主取回车辆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成宽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两级法院组织、参加集中宣判17次,审结一、二审涉黑涉恶案件93件,其中涉黑案件11件,依法对庞允盟、李鲲鹏、刘惠明等439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罚金刑累计达5052.2万元,李鲲鹏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彻底铲除了该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责任编辑: 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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