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而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的第二十四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社会反响热烈。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对于此次草案并没有对何为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作出明确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给出的理由是:“目前看来,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争议和热点。因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作出相关规定。”
在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关注到了这一问题,认为应尽早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作出明确,明确将“共债共签”原则直接写入婚姻家庭编。
邓丽委员建议删除第八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加一条,即“夫或者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为个人负债,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其精神主要是‘共债共签’原则,这有利于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新司法解释发布后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多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出了撤诉申请,受到了各界的欢迎。”因此,邓丽认为,把司法解释出台时间比较短不宜列入作为理由并不充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是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应当吸纳到婚姻家庭编里。”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国外很多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确实是夫妻共同签字认可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我们的立法中不是这样,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面临很多问题,而且引发了很多公共事件,最后只能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不断地打补丁。立法写成这样,法院回旋余地很小。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新司法解释被实践证明是合理的,那就应当直接吸纳进来,把婚姻法当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签字认可后才是共同债务,“这样就能防止妻子在家照顾家庭、丈夫在外欠一笔明显不合理的债务,一旦离婚导致另一方承担‘糊涂债’的情况发生”。
“‘共债共签’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将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新司法解释中最重要的“共债共签”原则吸纳进来。
谭琳说:“欠了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大额债务之前,是应该互相商量的,应当是双方共同同意的,才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而不是仅仅基于夫妻关系,毫无商量的情况下欠下了很多债,然后强求另一方共同偿还。这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宪法原则,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对家庭、对夫妻这种关系的规定。”她建议,将第八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夫或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为个人债务,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