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一起运输毒品案件在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第十二审判庭正式开庭。
被告人张某某,本可以拥有一个幸福的人生,却一次次的在个人欲望和利益的驱使下蒙蔽了双眼,自此走向犯罪的道路……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贩卖毒品的“大哥”,后来两人通过电话联系,在2019年1月14日双方见面完成毒品买卖交易。交易完成后的张某赶到台前县火车站准备乘坐开往至天津的K126次列车,就在这时被安检员将其随身携带装有白色颗粒状物质的白沙烟盒当场查获。
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的烟盒包装内白色颗粒状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达50.17克。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张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控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希望通过整个诉讼过程与本次庭审,可以唤起被告人的良知,端正认罪态度,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毒品犯罪害人害己,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涉毒分子应悬崖勒马远离,不要心存侥幸,妄图能够逃避法律的惩处。一旦铤而走险运输毒品,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