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不审理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但,其相关联案件,构成犯罪的,基层法院也予以审理。在审理渉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亟待解决。
一、渉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基层法院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法院以上法院审理,但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相关案件,基层法院可以审理,但数量不多。笔者所在的沂水法院,仅于2014年审理过一起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2009年1月,被告人段某忠在沂水县黄山铺镇某村成立酒业公司。2012年12月,被告人段某忠接受他人订购202箱假冒的国窖1573白酒的订单,并于2013年1月26日凌晨,组织人员在公司加工完毕后于当天上午运至仓库处发货时被查获。货值金额为1683468元。
2013年1月,被告人段某忠在其酒业公司,以13元/箱的价格接受山东省青州市东夏镇某村殷某泉订购假冒的云门春王酒235箱,收取3055元货款后交付货物。次日上午殷某泉在青州境内被查获。
被告人段某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五年。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段某忠不得从事酒类产品的加工、经营等相关活动,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上述案例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其同时侵犯了国窖1573和云门春两个商标的知识产权,由于权利人保护意识淡薄,并没有行使知识产权保护。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主要体现在,权利人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对盗版、假冒等行为置若罔闻,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公开性,权利内容或产品易于被剽窃和仿制,应采取专门的措施予以保护。由于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认识不够,未采取保护措施而造成权利被侵害案件较多,特别是权利人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引发的纠纷最具代表性。如商业秘密案件中,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之前就暗中作了必要的准备,手段较隐蔽,权利人在其“重要”员工跳槽后,客户逐步流失,经营业绩下降,才隐约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为时已晚,往往难以收集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有价值的证据。
(二)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力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当事人又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因此当事人在参与诉讼中往往不知道如何进行。主要表现在:一是难以正确确定诉讼主体。知识产权权利使用的复杂性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当事人在确定诉讼主体时,容易发生遗漏,在诉讼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比较多。二是举证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快,特别是近年来网络侵权的隐蔽性、跨地域性的特点,往往难以取证。且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更为取证带来了难处。更有许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后难以举证。
(三)渉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判队伍建设和司法保护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渉知识产权类案件审判目前面临着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审判人员法律知识充足却缺乏自然科学知识,难以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问题。特别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格局深刻调整,新类型、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法官在驾驭庭审、办理案件、适用法律等综合素质上还有提升的空间。
三、建议与意见
(一)强化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权利人要加强学习,提高对该类案件犯罪行为的认识。加大投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主动出击,紧盯市场、网络,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立即收集证据,做好诉讼准备工作。
(二)提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
通过外聘法律顾问或成立自己的法务部等手段,组建起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加强学习培训,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固定、收集证据;科学估算损失,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工。
(三)建立专门审判队伍
加强基层渉知识产权保护专门人员的培养,建立专门的审判团队,以适应新类型、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