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答案是“NO!”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
意见提到,其所规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意见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
意见还规定、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意见提到,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由原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意见提到,本意见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