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8日晚间公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有一句话特别引人注意。
在第14条“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里面,规定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为什么说这句话很重要?
因为在“熊孩子”越来越多、家长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当下,如何对违纪学生管理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矛盾。
学生违纪,老师如果不管,可能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老师如果去管,却很可能会惹祸上身。
02
说来你也许不信,老师是否有权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惩戒或处罚,一直处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虽然我国的《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有“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但怎么去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当学生犯错误影响到了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的义务时,教师该怎么做,并没有做出规定。
只有在2009年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有一句“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至于怎么算“适当的方式”,也语焉不详。
相反,相关法律对学生的保护性规定却非常严格,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有体罚学生等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而在具体实践中,没有人告诉教师什么样的做法算教育,什么样的做法算体罚,一切都以学生的感受为准。只要家长找上门来,就处理老师。
这使得教师在教育学生时缩手缩脚,无所适从。
03
比如,提几个最简单的问题:
学生上课经常迟到,可不可以在教室外面罚站?
学生屡次不交作业还和老师顶嘴,老师用教鞭打几下屁股行不行?
学生上课时吵闹影响教育秩序,能不能先让他站到教室后面?
以上都是学生最常犯的错,也都是老师最常见的应对。结果是,有些老师做了没事,也有些老师做了受到了处分。
到底该不该做,并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
有网友就提到,自己所在学校的校长在开会时曾说:
宁可教师教学成绩平平,也不愿意教师因成绩而体罚学生。这让我想到自己的校长经常给我们说,安全第一,学习第二,学生考差点,上级不会怪你,但是如果出现体罚学生那么家长会折腾你,上级也会折腾你,何必自找麻烦。毕竟学生是别人的,饭碗是自己的。
这些话从校长的嘴里说出来,是不负责任的,也是无奈的。
大家都还记得那则四位男生在课堂上喝酒吃肉,老师在讲台上正常讲课的新闻吧?
我相信那位老师不是不想管学生,而是他不敢管,不知道应该怎么管。
而如果老师连学生课堂违纪都不想管、不敢管、不能管、不知道怎么管,显然无益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也无益于学生在校健康成长。
正因如此,很多懂教育的有识之士都在呼吁,要给教师以惩戒权,把戒尺还给教师。
04
需要澄清的是,给教师惩戒权不代表老师就可以打学生,而是在学生违反了学校纪律的时候,有了一定的惩戒措施。通过这样的措施,达到学生不犯错误的目的。
说白了,惩戒是为了更好的教育。
有了明确的惩戒细则,学生犯了什么样的错误就会受到什么样的惩戒,学生就会有意避免,不去犯错误,就算犯了,老师也有章可循,不会乱来。
在欧美乃至东亚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比如在韩国,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在规定中,对体罚的对象、原因、工具、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
例如规定老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且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等等。
如果我们也有这样具体的规定,就不会出现老师不敢管学生的情况。
05
有人担心,就算教师有惩戒权也不敢用,否则会出现更多像常某一样,20年后拦路报复老师的情形。
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
恰恰相反,常某之所以对20年前老师的行为怀恨在心,正是因为当年没有明确的惩戒规定。
如果在常某上学时就明确教师有惩戒权,并且有细则详细规定了犯什么错误该受什么惩戒,那么老师做得对与错在当时就有定论,不会引发20年后的事件。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说,没有谁犯法之后被判刑,将来会报复法官。因为法律条文在那儿摆着,自己也清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怨不得法官。
同样,如果学校有惩戒细则,那么学生不会在心里恨老师。
从某种意义上讲,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并出台相关细则,对师生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到那时,就不会出现孩子犯错家长还无理取闹的现象,也不会再有老师体罚学生的问题。
就算有了纠纷,也非常容易厘清责任,不会再出现20年后打老师那样的悲剧。
真的,如果能够把教师惩戒权的规定落实到位,将会对我们的基础教育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