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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2020-01-05 07:03:09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 夏侯凤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了解到,《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对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都有了明确要求,《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

对信用良好主体

就业社保给予便利

济南市对于信用良好的主体制定了7种激励措施。《办法》规定,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视情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办法》还明确,在就业、创业、社保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例行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同时还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失信主体限制从事

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于失信主体,《办法》规定了14种惩戒措施。对依法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信用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对严重失信信用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期货、保险等服务。

限期纠正失信行为

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办法》明确,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记者了解到,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办法》明确,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责任编辑: 任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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