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监管做了进一步规范,将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禁止设置
高立柱大型广告
新条例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进行了明确,在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公益广告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除此之外,条例还列出了其他几个禁设区域: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条例还提出,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千匾一面”等
现象要改变
据了解,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群众反映最为集中的就是关于牌匾标识的管理设置。当前牌匾标识在基层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整齐划一”“千匾一面”等现象,基层行政干预较多、随意性较大,既严重侵犯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营商环境。
对此,新条例在对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规定牌匾标识设置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规范属技术导则,不具备强制性;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但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同时,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违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每个店招牌匾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每个楼宇标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此外,条例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鼓励牌匾标识风格造型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升牌匾标识的精美度。
医疗广告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条例对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之间的划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商业广告不能钻公益广告的空子。第三十四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违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广告版面或者画面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对于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的情况,应当予以装饰或者发布公益广告。此外,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的,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
户外广告禁设区
●在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公益广告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
●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
●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
●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