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普通人对于遗嘱跟豪门挂钩的刻板印象有没有根本性改变,在北京律师刘海娜看来,过去十年,造就的不仅仅是中国楼市的黄金十年,也是继承案件业务的井喷十年。
作为一名资深的家事审判法庭庭长,王道强发现,随着财产数量呈几何倍数的增长,最近4年他所在的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较此前4年翻了3倍多,但法定继承呈不断下降趋势,遗嘱继承则不断上升。
“遗嘱继承更难以处理,继承人之间常常反目成仇,常常是打赢了官司,输掉了亲情。”王道强感慨。
对于这个法律小小分支世界里的亲情与金钱、欲望与伦理冲突,世俗并不避讳。而在这一系列拷问人性的选择题中,已经32年未作修改的继承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签名样本难觅 遗嘱真伪无从鉴定
陈百和陈川毅然决然地将大哥陈海和大姐陈纳起诉到了法庭——因为两套座落在北京四环外的老旧小房——当时每套价值200万元、现在涨到了每套400万元。
父亲临终前将这两套房子留给了母亲,15年后,母亲也逝去,陈百和陈川拿着母亲立下的遗嘱到了法院。
这位老母亲在由别人代书的遗嘱中说,自己去世后将两套房产遗留给小女儿陈百和小儿子陈川,由于大儿子陈海和大女儿陈纳未尽赡养义务,自己的所有财产在去世后不给他们继承。
被母亲剥夺继承权的俩儿女陈海、陈纳表示怀疑,他们摆出来了一叠病历,力图证明被诊断为“老年性精神障碍”“谵妄状态”“老年痴呆”的母亲根本不清楚自己在干什么。
小儿媳的同事和老母亲的保姆见证了立遗嘱的过程,尽管他们言之凿凿地称老母亲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但他们的证言仍然没有得到法庭的采信。
真相在事后总是难以证实,法庭向鉴定机构的求助也未能解决这一难题:人已不在,现有资料难以确定她当时的精神状态。
就连老母亲当时留在遗嘱上的签名其实都难辨真伪——因为供以比对的样本数量不足,鉴定无法进行。
刘海娜在现实中见过太多这样的无奈:因为找不到立遗嘱人足够的签名样本(八九十岁老人这类事项多数都由子女代办)作比对,对遗嘱真伪的鉴定往往无法进行。
最后的结果其实也不算糟糕,因为陈百、陈川确实对老母亲照顾较多,他们分得了两套房子百分之七十的份额。
法官看着这4个已过耳顺之年(60岁)的老人在法庭上争得不可开交,最终在判决书中留了一句劝告“宜以兄弟姐妹手足情谊为重”。
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行为能力达不到法律要求而被否掉的遗嘱并不少见。王道强特别提请注意,通常情况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对于遗嘱,法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即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有老年痴呆等欠缺行为能力的症状而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改为法定继承的情况,比比皆是。
两类遗嘱形式要件规范太“粗线条”
法律从来都不是衡量情感的天秤,道德也不是。围绕着巨额财产的继承,从来都很难说清其间情感与理性的成分。
何玮得知父亲的死讯,来自于一个陌生的女人。他从来不知道,父亲什么时候又再婚了,这个小父亲30多岁的“继母”在法院起诉了他,要求继承老爷子留在北京某个黄金地段的房子。
成为被告之后的何玮后来才逐渐弄明白事情的原委:父亲几年前因病住院时认识了照顾他的护工,这个比何玮还小的女人后来成了何玮法律意义上的“继母”。婚后第三天,父亲在名下的住房产权证上添加了“继母”的名字;第十天,父亲立下遗嘱,决定将所有财产全部留给新婚妻子。
“结婚以后,这女人从来都没管过老爷子。”何玮在得到居委会和邻居们反馈的信息之后尤其气愤,她凭什么分我爸的财产?
“继母”则理直气壮,立即提交了当时的录像:老爷子当时确实逐字逐句地对照着模板亲笔写下遗嘱,写完还念了一遍,最后一句还强调:“(财产)全部由妻子单独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经验老道的刘海娜马上看出瑕疵来:“居然是照抄的,形式是自书,实质可以算代书遗嘱,那么见证人呢?”而且,少妻对老夫的不管不顾,刘海娜想到了夫妻间的遗弃,完全可能会导致继承资格的丧失。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冯爱芳早就关注到实践中的类似问题,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在继承司法实务中造成不少争议,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立法对于这两类遗嘱形式要件的规范太过“粗线条”。
“比如,自书遗嘱要求亲笔书写并签名,那么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是自书还是代书?再比如,捺手印或者盖人名章算不算签名?都是有争议的。”冯爱芳说。
对于老夫少妻引发的这类继承纠纷,十年来专注于家事纠纷的刘海娜早已见惯不怪,她认为,以立遗嘱或者遗赠财产的方式,老人对人生最后几年陪伴自己的人给予补偿,无可厚非。
不过,随着近年来房子价值的突飞猛涨,很多老人在晚年失去了这样的自由,因为对情感空虚的填补追求换算成金钱事实上可能价值相当不菲。
“子女不愿意让老人再婚或者再找伴侣,毕竟意味着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巨额财产可能会花落别家,至少分走一杯羹。”刘海娜说。
事实上,对于出生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人来说,遗嘱之于他们的生活经验就很陌生,刘海娜注意到的现象是,几乎所有的老人订立遗嘱的念头都源于他们的子女:“每个子女平分遗产就不需要遗嘱了,遗嘱本身就意味着偏爱。”
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引发争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个人财产类型的增加,遗产数额激增,继承纠纷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具有对抗其他形式遗嘱的最高效力。
从事相关实务的人几乎都看到的一个事实是,在实现遗产继承的两种途径(诉讼继承与非诉继承)中,中国的老百姓特别明显地青睐后者。
“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可以清晰显示,中国的继承问题极少诉讼到人民法院,大多数老百姓不愿意撕破脸面与亲情,与兄弟姐妹对簿公堂,他们宁愿按照传统习惯来解决继承问题,比如,农村房屋等重大生活资料由村委会介入签订家庭析产协议进行分割,城市房产及其他记名财产的归属经由公证机构出具有效的继承法律文件。”冯爱芳说。
2013年的数据显示,全国的公证机构共办理了将近65万件继承公证,而当年全国基层法院审理的继承案件还不到15万件;前两年上海市公证协会的调研成果还显示,在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继承公证占比高达90%以上。
虽然大城市的公证遗嘱发展迅速,但全国层面发展并不平衡,各地情况不一。从贾汪区受理的遗嘱继承案件来看,公证遗嘱约占遗嘱案件的五分之一。王道强很推崇公证遗嘱:“除个别存在遗嘱人(实际多数是遗嘱人子女)故意欺瞒造成公证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外,绝大多数公证遗嘱法院最终都采纳了。”
冯爱芳承认,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自书与代书遗嘱经常引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因此,他们常常在进行某些事项审查时格外慎重。
这些情况通常包括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见证人有无见证资格和能力;立遗嘱人是否自愿、准确表达了真实意图,有没有受到欺诈或胁迫;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等等。
对于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已在业界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不少学者呼吁,在公证遗嘱已不属于遗嘱人最新真实意思时,其他遗嘱可以有条件地推翻公证遗嘱。
不过,王道强认为,目前作此修订的时机尚未成熟,现在公证遗嘱应大力提倡推行,修改其绝对效力不利于其推广。
他表示,实践中其实仍可以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进行平衡和修正,例如,受到法院的审查,例如,确有证据证明公证遗嘱已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志的可认定其无效。
何时该对立遗嘱人自由进行限制
只有36条的继承法于1985年施行以来,从未修改,尽管社会生活已翻天覆地。
业界对继承法需要修订的呼声已有多年,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在几年前也提过修法议案。不过从本届立法机关公布的立法规划来看,它并未被纳入其中。
司法实践中,即便案情极其相似,但只要是涉及那些法律尚未细化的枝节,通常也未必有统一的答案。“实务中,‘代书遗嘱’纯粹伪造的可能不多,但部分伪造的不在少数。”刘海娜坦言。
例如,立遗嘱人的签名,像前述案件一样由于缺乏真实签名样本而无法鉴定,加之法律并未明确要求代书人出庭作证,因此,被证实签名造假的风险极低,利益与风险的不成比例自然导致不少人会铤而走险。“即便在法庭上证明不了签名是真的,法院往往也不会认定这签名是伪造的,意味着你就算伪造了,也往往不会有作伪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话题。2008年,湖南省小保姆受赠巨额遗产案一度引发外界关注,老干部将自己的所有遗产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留给了一直照顾他的小保姆,他的女儿后来将小保姆起诉至法院,法院终审认定遗嘱有效,小保姆获得这笔遗产。
更为法律界熟知的泸州遗赠案则是截然不同的结果。泸州男子同样是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某些财产赠与一直跟他同居的“二奶”,男子去世后,“二奶”起诉原配,要求获得这部分财产,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最终认定遗嘱无效。
什么时候对立遗嘱人的自由进行限制才合适?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争论。受访的实务界人士都承认,很多时候,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这完全可能导致彻底相反的结论。
杨某在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自己儿子的时候,肯定想不到这份遗嘱最后并不会得到执行。他的3个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女儿不肯善罢干休,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发现,3个女儿也一直尽到赡养义务,认为杨某此举纯属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作祟,最终将案件调解结案,杨某的儿女都分得部分财产。
王道强认为,这种情况下完全尊重立遗嘱人的自由,实际上忽略了继承纠纷的伦理性特征。“继承法是财产法,但却是具有强烈身份法特点的财产法。”即便如此,对簿公堂时,如果双方没有把武器全部亮完,调解往往也非常难以达成,亲情牌的作用极其有限。
“实在要说,什么时候房子回归到居住功能,不是炒出天价了,可能继承纠纷就会少很多。”刘海娜想起那句话——人无所谓忠诚,只是受到的诱惑不够。
(因涉及隐私,文中的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