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街头等一些角落里,经常会看到“高价收药”的字样,同时还附留着收药人的联系方式。不少人对此很疑惑,这一行为到底合法吗?
卖药人可能构成诈骗罪
近期有两则媒体报道:一是某地有50余名老人将医保配药卖给“药贩子”后,全部被判刑了;另一个是,朱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回收和销售药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收药市场上,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医保药物格外受到追捧。而这一类药,一般需要医生处方才能买到。现实中便有人起了贪念,利用自己或者亲戚朋友的社保身份,骗取医生开药,再将药物出售给“药贩子”以谋取私利;而“药贩子”将低价购入的药物倒卖给他人,以赚取价差。“高价收药”这一行为涉及卖药人及收药人两方,那么,从法律上,卖药人和收药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为了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不少省市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以北京为例,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骗取医保报销药物,并谋取私利的行为轻则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此同时,相关刑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骗取医保药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了诈骗罪。
“药贩子”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收药人而言,收药是为了赚取价差。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业务,否则将被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25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药贩子”低价回收药品再倒卖给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些“药贩子”为了逃避法律监管,挂靠到有经营药品资质的企业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倒药活动,这种做法并不能将其行为合法化,情节严重的仍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不良记录”将影响就医报销
北京市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对于出现包括伪造、涂改医疗保险票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转卖医保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的;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保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冒名住院骗取医保基金的;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保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的,以及经市级医保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骗保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参保人员,将被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并对其实施期限为三年的重点监督检查,其中包括改变结算方式,该参保人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经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年一次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
可以明确的是,无论对卖药人,还是“药贩子”,“高价收药”交易都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笔者提醒市民要自觉规范就医行为,同时,在处置家中过期药物时,可以将其送往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过期药物回收点,不要与生活垃圾一起丢弃,防止过期药流入不法分子手中重新出售,为公众健康埋下巨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