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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遗嘱,为何却丢了遗产?

2017-09-15 14:51:26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孙莹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近几年,由于老百姓临终计划意识的萌发、财产的迅速增值,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的情况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遗嘱继承官司也呈逐年递增之势。记者了解到,很多当事人手持老人的遗嘱,以为“胜券在握”,却没有得到全部遗产,大多都是因为遗嘱立得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未被采信。

           
 
      案例1 视频遗嘱有噪音未被采信
   陈老先生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女儿陈女士定居加拿大。2010年,陈老先生突然中风,此后搬到了敬老院。2014年12月,陈老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女士在回国办理父亲丧事时,突然有一名周姓女子自称是陈老先生的妻子。
   这个比陈女士年龄还小的“后妈”其实是陈老先生生前在敬老院的护工。周女士称,二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陈老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他个人购买的房产留给周女士一个人继承。她还拿出了手机视频作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义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周女士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陈老先生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周女士虽表示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义,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陈老先生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女士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2 打印遗嘱图省事成“两不像”
  周老爷子中风卧床五年后去世。“后妈”李女士拿出周老爷子所立遗嘱,声称周老爷子曾请同事奚女士带着电脑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记录后,打印出来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周老爷子将名下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屋留给李女士继承。
  见证人奚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这份打印遗嘱是她到医院根据周老爷子的意思先记录到电脑上,之后回家打印出来的。第二天,她把打印件拿到医院由周老爷子在底下空白处签字确认,奚女士并未签字。
  法官说法
  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内容,而代书遗嘱需要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都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但周老爷子的这份打印遗嘱可以说是个“两不像”遗嘱,说它是自书遗嘱吧,并非遗嘱人自己书写,说它是代书遗嘱吧,代书人和见证人也没签字。因此,法院没有认可这份遗嘱,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房屋。
      

 

 

  翟老先生去世两年后,续弦张女士突然拿出丈夫于2005年2月在公证处订立的公证遗嘱,遗嘱上写明,位于石景山的一套房屋中属于翟老先生的份额留给张女士继承。
  张女士本以为手握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志在必得,但诉讼中,翟老先生的子女申请法院调取了父亲立遗嘱前三年在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申请对翟老先生2005年2月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定医院鉴定认定,翟老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官说法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鉴定结论显示,翟老先生的行为能力在立遗嘱时已经不可逆转地受到限制,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翟老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介绍说,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阿尔茨海默症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好转治愈,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前往公证处。
       案例 4 两月内没表示接受遗赠“丢”房产
  小黄自小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0年3月爷爷奶奶在小黄父母陪同下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小黄继承。
 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后,小黄从父亲手中得到了老人遗留的公证遗嘱,但由于他一直住着房子,也就没放在心上。2016年9月,小黄准备结婚,想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需要办过户手续,房管局表示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
  小黄找到姑姑、叔叔商议,但姑姑叔叔认为他没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嘱已经失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法官说法
  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遗赠无效。
  此案中,小黄在爷爷奶奶去世后近两年时间里没有向其父母和叔叔姑姑做出过任何接受的表示,也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或者起诉。法院无法认定他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自动失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表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须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人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做出明确接受表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最妥善的就是以公证的形式做出明确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提醒
 如下失误需避免
 有的当事人在世时留口头遗嘱,殊不知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件;有的代书遗嘱因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继承人的朋友、同事导致无效;有的老人文化程度不高,自己写了份遗嘱,但哪个遗产给哪个子女都言辞含糊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有的老夫妇俩立共同遗嘱,却因为一方不识字,只有另一方签字无法获得认可……这些遗嘱无效的案例充分暴露了当事人立遗嘱不注意形式要件的问题。
                                                       
责任编辑: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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