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日,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孩子被抢一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北京市公安局组织专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现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张某携其子(11个月)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内购物时,遇到3名女子阻拦,其中一名女子将躺在婴儿车内的孩子抱起欲离开,另两名女子对张某进行阻拦,事主呼救后,商场工作人员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为,并将孩子还回张某,3名女子遂离开现场。后事主向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处警,对事主进行访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在此期间,涉案人员两次到商场营运部,称商场工作人员抢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归还,被民警发现后将上述几人控制,带回派出所审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丰台分局立即部署刑侦支队和派出所共同开展工作,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询问了相关证人,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讯问,并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现场监控视频、涉案人员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还原事发过程。
经丰台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岁,山东人),因其子(男,39岁,山东人)与儿媳张某某(女,38岁,本市人)感情不和,其儿媳拒绝李某见其孙子(14个月),双方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原因而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就没有见过儿媳和孩子。期间,双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报警求助。2018年6月18日,李某儿媳张某某到李某儿子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合,一直见不到孙子,其多次向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和外出旅游中结识的朋友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等人诉说以上情况,在日常交往中,几人关系较为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愿意为李某帮忙找其儿媳要回孩子提供帮助。此次,李某与暂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运某某等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准备找李某儿媳讨要孩子。上午10时许,李某从远处看到女事主张某推婴儿车出小区,从侧脸及体型上,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摔倒,其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等人紧跟事主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有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沙某某等人遂离开商场找到李某,并两次到商场营运部,对于商场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孩子”表示不满,向商场讨要说法,后被现场工作的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
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能够印证沙某某在小区东侧铁门徘徊,后沙某某等人尾随事主张某进入商场并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况,以及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场营运部,找商场工作人员“要孩子”的情况。
2018年10月3日,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因对公安机关工作有异议,2018年10月4日,事主张某的爱人到丰台分局提请复议,分局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人民日报客户端)
相关新闻
北京“抢孩子”值勤保安:事发地有监控 这事不正常
北京“抢孩子”目击者:过程仅一两分钟 还有这些疑团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家住北京丰台区的一位家长发微博称,10月2日上午10点30分,他的妻子独自推婴儿车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去银泰百货大红门店买奶粉,遇到三名女子试图抢走自己的孩子。报警后,这位家长发微博表示,抢孩子的人却只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这令他十分不解。于是,“丰台抢孩子”事件很快在社交媒体发酵。
5号下午,北京警方通过“平安北京”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相关结果将及时通报。
目击者:争抢过程仅持续一两分钟
当时的详细情况,这位家长在微博中提到:自己的妻子独自带着儿子在银泰百货大红门店等直梯的过程中,有三名妇女,一前两后围向妻子。其中前面的39岁妇女沙某某试图把自己11个月大的儿子从婴儿车中拉出来,而由于孩子在婴儿车中系有安全带,沙某某的第一次尝试并没有成功,自己的妻子迅速制止了沙某某。随后,69岁的妇女高某某与63岁的妇女运某某上前拉扯,将孩子抢到了手中。在争抢过程中,妻子的叫喊和孩子的哭声迅速吸引了周围群众,在热心群众的帮助下,孩子最终没有被抢走。
记者在事发地采访了多位目击群众,目击群众均表示,事发地位于银泰百货大红门店北门进门处的3号电梯前。事发当日负责值勤的商场保安称,自己当时在商场北门外,听到哭喊后赶到现场,但争抢的过程大约只持续了一两分钟,自己赶到时,孩子母亲所说的抢孩子者已经不见踪影。
保安:“有人招呼我,然后我就从那个门进来了,一帮人围着一个女的,抢的过程也就一两分钟吧。等我进来,一帮人已经从门口走到大厅在这个位置站着了,一个戴眼镜的女的说,那几个人抢她孩子来着,她说不认识那些人。”
公安机关:抢孩子四人行政拘留五日
此外,这位家长在微博中还写到,自己的妻子在做笔录的过程中从民警处了解到,抢孩子的三名妇女此后又拉来了一位姓李的自称是孩子奶奶的老太太,下午2点左右,在来到银泰百货内二次寻找孩子的时候,被蹲点的刑警带到派出所。
在这位家长发布的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图片中可以看到,警方查明,2018年10月2日10时许,李某某伙同沙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银泰百货商场内,误将他人孩子认做自己的孙子,上前抢夺,造成大量人员围观。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民警查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李某某、沙某某等四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此事很快在网络引发关注,有网友认为这是一起拐卖儿童未遂的案件,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处理过轻。也有网友认为,现在下断言为时尚早,事件存在诸多疑点,如几名嫌疑人为何会选择人流密集的一楼大厅?而在事发之后,又为何会第二次回到事发商场“寻找孩子”?
事发当日的值勤保安也表示,事发的3号电梯厅上方就有监控,如果是“抢人”,选择在这个区域作案令人不解。
值勤保安:“这个事不正常。如果说是抢劫、抢孩子,你也不能上这来抢,这么多人你还明目张胆的,监控器也都看清楚了。”
记者调查:还有疑团待解
这位家长在微博透露,他已将“立案复议申请”递交给了丰台公安分局。昨天下午,“平安北京”在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有家长报警在大红门某商场内其孩子被抢,质疑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处理过轻的情况,丰台分局已于10月4日接到涉事家长的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已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相关结果将及时通报。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北京警方一直以来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高度重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全力保护孩子安全、维护家长权益。欢迎社会各界对警方工作监督。
此外,这位家长在原帖中还披露了一些细节,称在让他们夫妻二人做完笔录之后的等待过程中,刑警时不时会来问他们类似于夫妻关系好不好、婆媳关系好不好、与其他人有无债务纠纷等问题。这位家长认为,警方的侦查方向似乎出现了问题。
但也有名为水母真探社的微信公众号对这一细节进行了解读,并在网上形成了一定的传播力。水母侦探社在文章中写到,知情人士称,“当天在商场里,抢人的老太太竟然把事主一家当做了自己的儿子、儿媳和孙子。因此,在被警方带走之后,她还在跟警方讲,是儿女不孝,不给她看孙子。这才导致了当时的刑警同志被搞糊涂了,出来问事主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这一说法中,几处细节存在疑问。其一,当日值勤保安告诉记者,事发时只看到了事主母子二人,而没有看到孩子的父亲,孩子的父亲也在微博中称自己并不在现场。其二,据孩子父亲的微博中所述,当日上午发生抢人事件时,“误认”孙子的李某某并不在场,直到下午第二次寻找时才出现在银泰百货。李某某是否之前就“认识”孩子的父亲母亲?李某某和其他三名女子的“抢人”行为是否有预谋?目前警方和相关报道均未披露更多细节。
律师:无论是否认错人,涉事四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即使网络上“李某某认错儿子、儿媳、孙子”的说法能够被证实,李某某、沙某某等四人依然要为“抢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韩骁:“如果本案据现在新闻披露的消息和警方披露的消息,确实属于妇女认错了自己的孙子,然后造成了抢夺行为的话,她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几种责任。从民事责任来讲,其实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中,奶奶并非这个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她没有权利去抢夺这个孩子,即使是真的是他的亲孙子的话。因为这样会损害相应的监护人、也就孩子父母的监护权。第二个她们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为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扰乱车站商场等社会公众秩序的,应该相应地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韩骁律师还分析了另外几种可能,如果几名女子并非认错人,而是以此为借口进行拐卖儿童,那么就涉及到严重的触犯刑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丰台分局经过全面侦查,综合相关证据确实排除了几名女子拐卖儿童的嫌疑,那么基于几名女子误认孩子而抢夺造成的扰乱公共秩序及孩子脸部轻微伤,丰台公安分局对4人进行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