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13年,河南省渑池县人党丰军拿到了无罪判决。
该案源于一起邻里纠纷。因邻居的院墙建在了自家的宅基地上,党丰军把墙拆了,后被法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党丰军坚持申诉,案件由最高法指令再审,终获改判。
2018年1月10日,党丰军向三门峡中院递交了一份《赔偿申请书》,提出43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400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一家四口人为这起冤案遭受的精神摧残,是金钱无法度量的。”党丰军在申请书中写道。
当天,三门峡中院接收了党丰军的申请材料。
2005年3月23日,渑池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9年10月,党丰军以邻居张某家东侧墙建在其宅基地上为由,从三门峡雇人将张某家门楼东侧的院墙及门楼强行扒倒,放在院墙附近的铝锅、水管等物被损坏。毁坏财物价值被认定为 2511.20元。
渑池县法院据此一审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党丰军提出上诉。他认为张某建院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推倒张家东院墙是维权行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驳回了他的上诉。
党丰军仍不服。13年里,他先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对本案再审,河南省高院于2016年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渑池县法院重审。
重审判决中,渑池县法院推翻了原一审判决的观点,认为党丰军拆墙“具有维权性质”。
判决书认为,张某擅自建墙、其后党丰军自费自力拆墙的情况,10年里发生了两次。第一次是在1990年,张某在未取得党丰军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党丰军土地垒建院墙,经村干部调解,要求张某15日内自行拆除,但张家并未动作,随后党丰军将院墙推倒。
9年后,1999年10月,党丰军回家种麦时发现,张某再次未经允许将院墙建在了自己土地上,双方发生纠纷后,党丰军在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再次将张某家东院墙推倒。
经重审,渑池县法院认定,本案中张某一方侵权行为在先,党丰军在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才自行拆除,其手段不合法,但是具有维权性质,其主观恶性、行为违法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均较轻,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017年11月20日,党丰军被宣告无罪。
2018年1月10日,党丰军向三门峡中院递交了一份《赔偿申请书》,提出了4397856.6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同时,要求在其居住地三门峡市范围内,对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党丰军申请的439万余元赔偿金包括其被羁押308天损失7万余元、取保候审1334天损失32万余元,还有要求赔偿党丰军及家人的精神损害400万元。
党丰军之妻张拴女称,13年来一家5口为了申诉,遭遇了重大变故,自己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长子丢了工作,次子患上了重病,幼女离家出走。
“我们现在家也没家,地也没地,以拾破烂为生。”张拴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