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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父亲猥亵女儿”,公众敏感不过分

2018-10-30 05:56:22 来源:欧阳晨雨 作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一起发生在高铁上的疑似猥亵事件,激起公众的诸多猜疑之声,目前仍在发酵中。据新京报报道,由于G1402次列车隶属南昌铁路局,此案已由最初受理的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移交至南昌铁路公安局。该公安局目前已介入调查。

对于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打造了一条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惩罚阶梯,根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就这次事件而言,如果构成猥亵儿童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在高铁这一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等恶劣情节,刑罚将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从重处罚。纵然有孩子的亲人身份,也并非法律宽宥的条件。而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责罚相一致等法律原则的体现。

当然,对于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通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也不需要法律介入。如果单从视频资料来看,涉事男子撩起小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还将手伸进女孩裤子里,小女孩则叫道:“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这些行为的确有些不堪入目,也超出了正常承受范围,很难视为一种亲昵行为。但究竟是不是猥亵,恐怕还不能简单地凭借一段视频或旁观“落槌”,真相还需依法调查认定。

比如,猥亵儿童见不得光,通常是比较隐蔽的行为,为什么该男子公然为之?为什么旁边的两名女性亲人,对该男子的行为、孩子的喊叫无动于衷?是否仅是一种情不自禁的偶尔亲昵?想要真相“水落石出”,可能还需要更多的事实证据支持,对众人眼中的“蹊跷”行为,依法作出合理判断。

即便警方调查的结果,并不属于猥亵儿童,我不认为,公众对于这样一起事件的高度关注,属于小题大做。所谓猥亵儿童,并不仅是外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亲人身份的遮掩,更可能给孩子造成难以愈合的、更加持续的伤害。之前,有统计称,在猥亵案件中,熟人作案率高达近70%。

众所周知的2017年8月份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重庆医院大厅男子猥亵女童事件”两起案件,前者是哥哥猥亵养妹,后者是姑父猥亵侄女,媒体报道的“最后结果”均是二人被刑拘。从这两起“猥亵案”来看,如果不是媒体曝光,引起网友关注,警方依法介入调查定性,这些熟人猥亵罪行恐怕还将“石沉大海”。在这起疑似猥亵事件中,小女孩叫喊的一个“又”字,给人以强烈的不安和惊恐,公众的高度警觉并不为过。

猥亵儿童是最恶劣的犯罪之一,因为这种犯罪挑战了人性伦理的下限,给儿童造成一生身心创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考虑”。

回到这起事件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展开调查,作出是否追究刑责的决定。而对猥亵儿童的界定立法,以及公众报警快速处理机制,也需尽快启动构建,用法律武器为孩子们守护一方更安全的天地。

责任编辑: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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