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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拟调至每年6万 增加子女教育支出

2018-06-20 15:18: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19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当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个税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不过这不仅仅指的是工资、薪金,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这四项收入实行综合所得纳税。

起征点

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个税改革,今年两会上便是一大热点。随着刘昆19日作的说明,高层的个税改革方案渐渐明晰。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即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这11类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这样的征税方式或将调整,草案将上述11类其中的4类,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在刘昆作完草案说明后,便吸引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但草案对此进行了调整——即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假如某人仅有工资收入,每月收入10000元,“五险一金”为2000元,在现有税制下需缴纳34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90元。

这样的调整方案在两会期间也曾被披露。“会将一些劳动性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首先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然后再确定一个基本减除费用,大家称之为起征点,再征税。”财政部原副部长史耀斌在今年两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曾这样透露。

“怎么样提高起征点、提高到什么程度,会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并且提出一个提高起征点的政策性的建议。”史耀斌说。

草案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刘昆说,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税率

扩大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也是草案的一大看点。“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刘昆说。

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此外,在经营所得税率方面,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完善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刘昆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专项附加扣除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等

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原副部长史耀斌曾解释说,“工资薪金的所得有一个起征点,税收术语叫‘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现在是每月3500元,超过3500元以上根据超额累进的税率安排进行征税。”

他介绍说,除起征点外,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在一定的限额以内的如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此外,还会适时推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这些税前扣除的因素安排,再加上税收起征点,都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应该享有,而且是已经在享有的权益。”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刘昆说。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内存

个税起征点已四次调整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个税起征点已7年未调整,本次调整系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个税起征点的第四次调整。

1980年

1980年我国出台了一部《个税法》。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开征的第一年,全国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

据报道,当时大多数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不足100元,但个税定下的起征点是800元,纳税的大多是外籍在华工作人士。

2005年

25年之后,2005年8月23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时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

两年后,2007年12月29日,个税起征点再次上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

四年后,2011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最终,那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 任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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