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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三名污染者被判赔偿超875万元

2019-08-06 10:47:5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广东省东莞市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近日公开判决。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3名涉及电镀废水直排的被告人,赔偿超过875万元。该起案件也成为东莞市首宗公开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判决书披露,2016年6月~2017年1月,袁某苍雇佣陈某江为其在广州市增城区经营的电镀厂的司机,并指示陈某江驾驶货车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送到何某朝经营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的废品收购站内,通过私设的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某朝默许袁某苍偷排废水的行为。

  在此期间,三人合谋共偷排废水约700吨,在废品回收站的电镀废水倾倒点总铬超标14.3倍,总镍超标1429倍,总铜超标8566倍,总锌超标752倍,总氰化物超标12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6倍,氨氮超标5.7倍,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

  此前,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陈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苍分别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本案中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75万余元。

  虽然袁某苍、陈某江和何某朝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人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

  2018年7月,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对袁某苍、陈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某苍、陈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在东莞市的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2万元;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和诉讼合理费用等超过30万元。

  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和2019年6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

  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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