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绵阳1月19日电(杨勇叶佩林)绵阳市游仙区女子夏某和罗江县的米某未婚同居并举办了婚礼,后因琐事分手,米某要求夏某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和礼物。夏某认为,彩礼和礼物是男方自愿赠送,拒绝返还。记者19日从四川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案件。
2014年农历正月初七,时年27岁的米某与时年19岁的夏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2015年农历正月初二,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米某父亲将3万元现金作为彩礼,交给了夏某父亲。米某又购买钻石项链一条、钻戒一枚、苹果6S手机一部,作为结婚礼物交给夏某。随后,米某与夏某分别在各自家中举行了婚礼,但因夏某年龄未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夏某父母承诺,等夏某达到法定婚龄后,就与米某领结婚证。
2015年9月1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议,夏某扬言分手,米某要求夏某返还彩礼或将所收彩礼写成字据,夏某不给也不写,双方争执不下,米某报警,民警在处警记录中,载明了支付彩礼3万元的事实。
2016年1月22日,经米某多方寻找后,夏某父母以女儿未怀孕为由拒绝办理结婚证,提出等女儿怀孕后再去领结婚证。2016年4月26日,夏某离家出走。同期,米某发现了夏某在与自己相处期间,与另一男子长期交往的暧昧相片。
米某认为,夏某已无心和自己结婚生活,同年6月将夏某和夏某父亲起诉到游仙区法院,要求夏某父女返还3万元彩礼和钻石项链等礼物,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为结婚拍摄婚纱照和购置新娘服装两项损失合计1.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夏某认为3万元是见面礼,不应退还,同时还支出了婚车、酒席等费用。项链等礼品属于米某自愿购买赠送。婚纱照和服装没用那么多钱。米某提交的照片属实,但那是在与米某婚前拍的,系被告个人自由。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一年多,没有生育子女,双方都有精神损失,原告不应主张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对矛盾的起因和部分礼物的数额各执一词,判决被告夏某父女返还原告米某彩礼2万元,退还原告米某钻石挂坠、项链和钻戒。如无法退还,按照实际售价支付与原告米某。
该法院周法官认为,婚约双方在达成缔结婚姻初步意向后,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予一定的财物,也称彩礼。这种给予性质上是赠与,但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对于给付的彩礼该不该返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