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青年向某某摘肾卖钱仅获4万元,买肾病人家属则实际支付了70万元,巨额差价均被中间组织出卖者赚取。记者今天从海淀检察院了解到,陈某等9人因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孙某某于去年10月在河北定兴县租了一个二层的民房,作为摘取肾脏的手术地点。2018年1月,陈某通过其他中介获知信息:年仅22岁被害人向某某意图出卖自己的肾脏,同时身患尿毒症的易某某有意购买肾脏。
陈某联系被告人董某某,安排为易某某移植肾脏的医院,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等人在之前租下的民房为向某某进行肾脏摘取手术。此案的其他被告人负责手术辅助事宜、望风和术后照顾向某某。摘取肾脏后,被告人陈某安排一辆“黑救护车”,搭载易某某的弟弟拿着刚摘除的肾脏,从定兴县民房到了北京一家医院,为易某某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
在肾脏的交易过程中,易某某家属支付了70万元用于购买该肾脏,而向某某仅获得了4万元,当中巨额的差价被中间组织出卖的人员赚取。
北京海淀检察院的王楠、宿力元认为,被告人涉嫌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人体器官交易明确被我国刑法所禁止。为何会出现此类行为,此案引发思考。对于卖肾者来说,并未意识到此行为对健康具有重大影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肾脏等人体器官切除后,会对人体机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且该过程是不可逆的,卖肾者缺乏这一意识,才会用肾换钱。
而组织者也没有意识到此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在讯问过程中,部分被告人认为自己在治病救人,通过买卖器官的方式可以挽救患者。表面看,确实有的患者通过肾脏移植康复了,可通过这种方式有极大的潜在危险。卖肾者在简陋的环境中摘取肾脏,医疗条件非常有限,手术助手有的是整形医院找来的所谓“医生”,极有可能在摘取肾脏中造成卖肾者的重伤和死亡。
器官移植过程需要严格规范。经了解,我国正规的器官移植渠道有两类:一类为亲属间的活体捐献,需要通过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审批;另一类为死者的器官捐献,需要录入器官捐献系统,审批后进行手术。检察官认为,器官交易过程中患者之所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肾源,是由于不能及时获取正规来源肾脏,故此应当完善捐献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医生在没有见到任何捐献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对于不明来源的肾源未经必要的审核,因此从医院环节上应进行严格规范。
检察官建议普及法律常识和人体健康知识,同时加强监管,公安机关、医院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杜绝此类情况。此外,应完善器官捐献方面的制度与规定,规范器官移植管理,确保信息流畅,让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能够及时获得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