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抖音上发布视频侮辱我的人格,导致我的小摊生意变差,收入减少,我要求他道歉并赔偿我的损失!”
“视频不是我发布的,跟我没有关系!”
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且看法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王大姐从2018年开始于每年冬天在县城人流密集处用小三轮车售卖烤红薯、烤玉米。2024年2月21日,抖音昵称为“依XX”的用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三条王大姐正在售卖烤红薯的视频,并配文“此女人太霸道恶劣……大家都别去她家买”等,其中一条的点赞数是178个,收藏30个,转发264个,评论113条,且“依XX”用户在评论区回复网友时发表“这种人就是这样,一点道德都没有,和社会底层人一样动不动就动粗……”“天,这女的真毒啊,还不止我一个受害者,这人真恶心”等言论。
2024年4月11日,原告王大姐起诉抖音平台公司名誉侵权,并了解到抖音昵称为“依XX”绑定的手机号为175XXXX2163。王大姐起诉后,抖音平台公司撤下了涉案视频,王大姐遂于2024年6月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2024年7月,王大姐起诉手机号为175XXXX2163的机主小周,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小周自认手机号为175XXXX2163系其本人在使用,抖音昵称为“依XX”的账号也是其注册,但辩称系其朋友借用其手机号发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另查明,根据王大姐提供的近两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本院统计了其2023年2月至4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二维码收款收入情况,并制作成《王大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汇总表》,小周及王大姐对该汇总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小周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2.小周应否赔偿王大姐的经济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1,构成侵害名誉权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同时,还应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二是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陈述是否客观,是否包含侮辱性的内容;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否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四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本案中,被告小周使用其手机号175XXXX2163注册了抖音昵称为“依XX”的抖音账号,并用该账号在2024年2月21日发布了王大姐售卖烤红薯、玉米的视频,并在该视频上配文:“此卖玉米的女人太霸道恶劣了……大家都别去她家!”,还在评论区回复网友时发表“这种人就是这样,一点道德都没有,和社会底层人一样动不动就动粗……”“天,这女的真毒啊,还不止我一个受害者,这人真恶心”等言论。拍摄此类视频并在公开场合发布带有侮辱性的文字,被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会导致王大姐的社会评价有所下降。这种通过网络方式实行的侵害行为比传统形式所传播产生的影响力更大,且上述视频直至王大姐起诉抖音平台公司后才被下架。被告小周主观上有对王大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故意,客观上已被王大姐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足以使公众对王大姐作出不良猜测,从而降低王大姐的社会评价。小周的行为侵害了王大姐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周辩称系朋友借用其抖音账号发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王大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汇总表》中显示:王大姐2023年3月收款比2023年2月下降50.6%;2023年4月收款比2023年2月下降51.4%;2023年12月、2024年1月的收款最高;2024年3月比2024年2月下降37.6%;2024年4月收款比2024年2月下降47.8%。可见,王大姐售卖烤红薯的收入具有季节性、不稳定性,且还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王大姐之所以认为其收入下降是用其一年中最高的收入和最低的收入对比的结果。而根据王大姐的二维码收入情况,应当进行同比,即2023年2月至4月的收入与2024年2月至4月的收入相比较。上述同比情况下,王大姐的收入并未减少,2024年2月至4月的降幅也没有2023年2月至4月的大。故王大姐主张其收入减少1万余元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再三释法明理并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周自愿赔偿王大姐维权损失等2000余元,并公开在抖音平台上道歉;王大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达成后,小周已如期履行了调解协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特殊空间”。人人都可以在短视频平台上分享生活见闻,人人都有言论自由,但大家在抖音、微信等网络空间发布视频或言论时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要谨言慎行,不能为所欲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遭遇网络名誉侵权时,权利人一定要固定证据,可以利用手机内置的录屏和截图功能将侵权者发布的视频、文章、帖子等侵权内容进行录屏、截图,必要时对上述侵权内容进行公正。通常,侵权者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维权:
1.权利人向平台投诉。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向发布的平台公司投诉,同时也保留好投诉记录等证据。
2.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若平台公司未处理的情况下或者侵权方持续发布侵权言论的,知晓侵权方身份的,可以向侵权者发律师函或通知函,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也可以向平台公司发函,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封号等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采取上述措施无果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的身份难以确定,权利人可以向平台公司要求披露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直接起诉平台公司,要求其披露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删除相关的侵权视频等。在知晓侵权者身份信息后,权利人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含被侵权人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4.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及其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或者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诽谤罪等违法犯罪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杨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