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义勇为做好事有保障了
2.个人信息泄露有了法律保障
3.胎儿也有继承权
4.“彩礼退不退”有了说法
5.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6.未成年人遭性侵 18岁后仍可追偿
7.Q币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8.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
9.“小大人”门槛降至8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则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发展。
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亮点1
见义勇为做好事有保障了
>>案例:
2014年7月1日晚,深圳“世界之窗”保安宋某约见网友刘小姐,并在醉酒后趁夜色对其实施猥亵。女网友大声呼救,刚毕业的大学生涂某与蹇某出手相助,把刘小姐带离。但在搭救刘小姐的过程中,涂与宋发生拉扯,涂用脚踹了宋的左小腿内侧一脚,导致宋某的左腿小腿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随后,宋某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5天。涂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同时,宋某提出,涂某等人必须承担他全部的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至少要十几万元。南山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对涂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南山警方将涂某释放,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涂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
>>法条: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了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颗定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亮点2
个人信息泄露有了法律保障
>>案例:
2014年5月12日,郭女士到湖南株洲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4月10日她在某通信运营公司株洲分公司以换购形式购买了一台苹果5S手机,并在该营业厅进行软件升级。由于营业厅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郭女士向该公司索赔,多次协商未果。经株洲市工商局调解,该公司同意赔偿郭女士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8000元。
>>法条: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
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此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亮点3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也有继承权
>>案例:
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若干年后,女儿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对女儿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条: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根据这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4
彩礼退不退终于有了说法
>>案例:
小张和小王在媒人的撮合下办了婚礼。然而,这对本该过上幸福日子的小夫妻,没过一个月却要离婚。因为两人仅办了婚礼但没有领证,两家人的矛盾聚焦在了女方收下的10万元彩礼上。小张说,既然婚姻不成,返还彩礼理所当然。小王家则针锋相对,说婚姻不成是由于小张的原因,要还彩礼?没门!两人把这事闹到了法院。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经法院调解,小王家当庭返还了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这“三金”,并约定分期返还彩礼10万元。
>>法条: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但不是所有条件下的离婚都要退还彩礼,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名词解释
以前都是民事单行法 今后有了总则
民法总则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中国曾多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1954年第一次和1962年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但有专家认为,这些民事单行立法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到体系化,导致立法碎片化,所以必须通过法律的编纂,解决分散立法导致的相互矛盾、缺乏一致性等问题。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
亮点5
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案例: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照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法条:
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解读:
近年来,在留守儿童群体发生的伤亡及性侵刑事案件、意外伤亡甚至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引发对我国既有监护制度不完善的讨论和反思。此次相关立法正是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此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而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亮点6
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仍可追偿
>>案例:
王某某与刘某属于重组家庭,两人育有一女王某,刘某与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与他们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某因为担心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某与王某某在另一间卧室同睡。当晚,王某某将梁某强奸。陕西汉中市镇巴县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然而,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或因家长顾虑或因其他原因放弃起诉侵害人。民法总则实施后,受害人可在成年后对侵害人提出赔偿主张,“秋后算账”,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
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因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将行使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
不过,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性侵案件维权要注意及时性及证据保全意识。不应形成对上述规定的误解,即性侵案件发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后才可维权。人身损害案件容易受时过境迁影响,易导致证据灭失;性侵更因其“一对一”隐蔽发案的特征,主观言词、间接证据多,客观、直接的证据较少或难以提取,更需要受害者及时固定收集证据并尽快提出控告,从而避免因证据不足让不法分子逃脱法律责任。
亮点7
Q币等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案例:
2008年10月22日,辽宁的孙洋和李勇伙同另外两名网游爱好者,一起来到网游中认识的“沈阳小伙”上网的网吧,经李勇指认后,另外3人开始对“沈阳小伙”进行殴打、威胁,迫使“沈阳小伙”从网上转出100个Q币和其他游戏装备。随后,孙洋又单独将“沈阳小伙”强行拽到网吧外,用砖头及语言威胁,从“沈阳小伙”身上抢走人民币200元。事后,4人分别用抢来的Q币和游戏币,对自己的游戏装备进行了升级。
事发后,“沈阳小伙”报了案。孙洋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沈阳小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同赔偿人民币2000元。然而,4人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被沈阳东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当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如何量刑的问题上,主审法官也很困惑。法院最后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构成抢劫罪。鉴于4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除李勇向沈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外,其他3人均服判。
>>法条:
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人民币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人民币等同。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即游戏装备这种虚拟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人民币。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亮点8
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
>>案例:
2011年1月3日,赖某购买货车时向好友撒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双方约定期限2年,月利率2%,由赖某出具借条交由撒某保存。不久,撒某就去了美国打工,也忘记了借钱一事。
2016年3月,撒某从美国归来,在搬家整理过程中发现了这张借条,就向赖某要求还款,赖某拒绝还款被撒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赖某承认了借款的事实,但主张根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是2013年1月3日,在2013年1月3日之后的2年时间里对方从未向自己主张要求还款,现在2年期限届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撒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撒某没有在诉讼期间内向赖某主张权利,因此驳回了撒某的诉讼请求,撒某追悔莫及。
>>法条: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
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亮点9
“小大人”门槛从10岁降至8岁
>>案例:
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要离婚,但在孩子归谁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丈夫经济条件更优越一些,但工作忙疏于管教孩子,平时妻子照顾孩子更多。在离婚时,8岁的孩子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跟着妈妈一起生活。在民法总则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前,孩子极有可能被判给父亲,因为孩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愿不会被采纳,但民法总则实施后,孩子的意愿会被法官考虑。
>>法条:
民法总则第19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如购买简单的生活、学习用品等活动,以尽早彰显其自主意识,让适龄孩子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甚至在父母离异时有自主选择权。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怎么证明学校或者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这需要受害人举证。换句话说,对8到10岁的孩子,如果在校园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不再是过错推定责任,而是过错责任,从法律责任分配的角度来说,相对减轻了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