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扬子晚报 图
摩洛哥人玛丽在中国留学期间与中国人卢某相识、相知并结婚,两人相约婚后一起前往摩洛哥经营中医养生馆,然而两年前玛丽回国后便与卢某断绝了来往,并且拉黑了卢某的一切联系方式,无法协商无法沟通。
异国恋大概就是:明明我们正在看着同一轮明月,但却不能给彼此一个温暖的怀抱……两国之间一万多公里的“地域鸿沟”让卢某无可奈何,于是卢某诉至玄武法院要求离婚。
2016年1月13日,(南京)玄武法院立案后,为预留充足的送达时间,法院启动涉外送达程序后,将传票上预定的开庭日期定为2017年9月12日。然而直至今年7月,距离开庭时间不到两个月时,书记员仍未查询到送达材料的任何送投消息。
这下问题来了,如果不能在开庭日前收到送达回函,将面临着不能如期开庭的窘境,需要重走一遍繁琐的涉外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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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十分重要。由于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涉及到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现有的送达方式不能保证文书域外送达能及时完成。在涉外送达时,依据受送达人国籍、所在的国家而适用不同的送达方式。
举个例子,美国属于海牙公约国,如果受送达人是美国人,而他恰好就在美国,那么涉外送达就是按照海牙公约来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是中国人,但他人在美国,就可以直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不需要翻译。但是如果受送达人的国家不属于海牙公约国,但他所在的国家与我国签有司法协助协定,则要通过司法协助协定来送达。
不同的送达方式所需要的材料虽大体一样,但又不尽相同。且政策经常会变化,因此一次漫长的送达,如果因拖延多次被退回,可能面临提交的材料都不相同,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
该怎么办呢???
为争取早日开庭,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承办法官陈文军决定不再被动等待,尝试采用微信开庭的方式审理此案。
经过一番曲折,卢某终于在开庭前一日联系到玛丽,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按预定日期用微信视频功能进行远程庭审。
开庭前,法官通过视频将结婚证上的照片与玛丽进行了比对,就玛丽在留学期间的学籍档案信息对玛丽进行了询问,确认玛丽身份无误后,通过微信视频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9月18日,玄武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许卢某与玛丽离婚,这场历时20个月的跨境诉讼终于得到圆满地解决。
因玛丽不能到庭在开庭笔录上签字,法庭除开启三同步录像固定证据外,法院还对微信视频图像进行了近距离拍摄,刻成光盘存档备查,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本案是玄武法院首次在跨境民商事诉讼中贴近群众需求,方便群体诉讼,用现代科技解决涉外送达、开庭难顽疾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
庭审结束后,小编就相关问题对话承办法官陈文军。
1、为什么要用微信视频方式进行审理?
答: 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由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是为便于通过查言观色、当面对质、交叉询问等方式查清事实。这些价值理念可以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实现。
即使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到中国应诉面临巨大的成本支出,本案为关系类纠纷,并不是标的额巨大的经济纠纷,对被告来说,诉的利益不是很多,为此,也可以预判,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是很有可能性不来应诉的,缺席审理不利于本院查清事实。
如果用微信开庭,基本上没有什么诉讼成本支出,有可能说服被告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反而有利于本院查清事实,作出判决。
2、微信视频方式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吗?
答: 取决于案件的类型和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预判。譬如本案,双方短婚,婚后不久女方回摩洛哥生活,男方在女方回国前曾给女方4万元的开店启动资金表示不再索要。女方在中国留学期间,双方没有投资等共同经营等行为,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男方主要想早点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预判本案需要查明的法律事实可能比较简单,这是微信视频开庭的前提条件。
比如破产类案件以及双方人数较多、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就不宜用微信视频方式审理,否则,涉及复杂的举证质证程序,微信视频方式开庭不利于查清事实,作出裁判。
3、以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能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答: 庭审方式与现代科技的发展程度有关,如以前庭审只有书记员作记录,结束时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现在,由于技术的发展,法院开庭在同步记录的同时,都开启了同步录音录像,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微信的普及,用微信开庭,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便利。由于微信开庭时,当事人不能到庭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虽然有同步录音录像可供查证,但担心录像不够清晰,法院在庭审时用了一个摄像机近距离的对手机微信视频进行拍摄,以固定在境外的被告的视频内容,刻录成光盘存档,这种处理方式,比较好的照顾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和合法权益。
当然,对疑难复杂案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是由当事人到庭当面对质的方式开庭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