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通知》,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电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
根据《办法》,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市内免税店应当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设立免税商品提货点。旅客应当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市内免税店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在市内免税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